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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买房输官司,一市民6年前买下房子今被令迁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10:16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记者洪唯

  【金陵晚报报道】2005年3月,原告杨全刚(化名)、被告建邺区房产局的代理律师以及第三人赵敏(化名)在鼓楼区法院的法庭内相对而坐,庭审即将开始。在形成官司之前,第三人在原告名下租赁的房屋内安然居住长达7年之久。如今为了争夺共住房屋的产权,不得不对簿公堂,而建邺区房产局也作为被告被拖入这场官司中。

  原告杨全刚诉称,南京市凤凰3村某套住房系其1988年因拆迁安置而承租的建邺区房管局的公房。1996年,第三人赵敏通过广告找到实际居住其中的杨成(化名,杨全刚之子),要求换房。赵敏提出,由于自己的房子尚在拆迁安置阶段,希望提前入住凤凰3村的房屋。等到自己的房屋安置完毕,再履行换房协议。

  2000年,第三人赵敏通过伪造原告的亲笔签名,以房改房的形式购买了凤凰3村的产权。2000年3月,原告发现上述情况后认为,建邺区房产局未尽核查义务,要求法院撤销房产局批准赵敏购买凤凰3村房屋产权的行为。

  对于纠纷的由来,第三人赵敏提出了另一个版本:因1997年的南京市尚无公房租赁权转让平台。为了孩子的上学需要,第三人于1997年5月刊登购买居住权的广告。凤凰3村诉争房屋租赁人之子,也是该套房屋的实际居住人杨成见报后有意转让房屋。

  在赵敏与原告杨全刚见面后,双方以一次性支付7万元人民币的条件成交。原告杨全刚以担心7万元被房产局分成或没收为由,提出收款时不打收条给第三人以及对外宣称为换房的两点要求。赵敏安家心切,遂全部同意了杨全刚的要求,而杨全刚将房屋租赁证交给了赵敏。不久,赵敏一家三口搬入该房居住,并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

  1999年,杨成陪同赵敏前往房管所申请参加房改成功。赵敏认为,如原告对交易不服,房产局怎会没有双方争执的记录?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在庭审中,第三人赵敏承认授权委托书上原告“杨全刚”的签名系其丈夫所写。换句话说,授权委托书确系伪造。且赵敏申购凤凰3村的房屋时,其全家的户口均不在该房内。法院认为,根据出售公有住房法规的相关规定,赵敏不能证明其购买房屋的行为得到租赁人杨全刚的允许,因此赵敏购买凤凰3村房屋的行为系违法。

  法院据此判决,撤销建邺区房产局于2000年1月做出的批准赵敏购买凤凰3村公有住房的行为。

  (编辑 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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