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12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转让享受优惠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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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10:51 新华网 | ||||||||
新华网沈阳6月9日电(张宝华、郎悦)6月7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三部门联合出台了《辽宁省房地产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12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转让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规定》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标准进行了严格划分: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
《规定》对住房转让环节有六大调整:2005年6月1日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相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6月1日以后,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6月1日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又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6月1日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