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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不高速应如何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10:55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涂露芳)昨天上午,律师状告华北高速案在大兴区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在庭上针锋相对,就高速路拥堵该不该正常收费,收费用途到底是还贷还是经营等问题展开了持续三个小时的激烈辩论。由于法庭需要对双方提供的证据作进一步认定,这起诉讼案将择日再审。

  原告:通行费减半三大理由

  这场诉讼的原告———北京律师庞标直截了当提出了两条诉讼请求:一是返还25元通行费的一半;二是请华北高速对收费单据上“偿还贷款”作出合理解释。他同时表示:“高速公路无论车流量多少,无论车行速度快慢,无论是否在维修,只要驶入高速路就必须正常交费,我认为这种格式合同是霸王条款!”

  原告委托律师还列举了要求通行费减半的三大理由:当日庞标行走京津塘高速70公里,用了1小时40分钟,实际行驶时速仅为42公里,不到正常通行时速的一半;京津塘高速的实际车流量早已超出原设计标准的两倍;利用世行贷款修建的京津塘高速其实早已完成还贷,理当降低通行费用。

  华北高速:高速路不可能永远高速

  面对原告的质疑,华北高速公司辩护律师称,高速路不可能保证永远高速通行,这需要多方面条件保证,原告被堵当天属交通事故交警断路所致,公司也及时发布了提示信息,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不过,华北高速没有明确回答还贷问题,只是表示,京津塘高速的世行贷款后经河北、天津、北京财政部门转贷,新协议贷款期限涉及国家机密不便透露,而且华北高速作为上市公司,经营与还贷可以并举。据了解,华北高速1999年上市,当时确定的收费还贷期限是三十年,这也是国家规定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最长期限。去年,华北高速公司净利润为2.4亿元。

  法学专家:此类诉讼凸显法律空白

  这场诉讼同时也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专家表示,目前高速路非正常情况下该如何收费国内没有明确规定,类似诉讼不断出现,而法庭在判定时却缺乏具体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的支持。

  这一点在法庭庭审过程中暴露无遗。原告援引《合同法》条款,称华北高速没有提供优质服务,就应减免合同款;而被告则援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称没有任何条款适用于对原告减免通行费,公司一直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但实际上,这两部法律都难以解决这起争端。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专家王涌认为,高速公路收费单可以视为双方默认的合同证明,但该证明的特殊性在于没有具体合同内容,是否违约只能凭公平、合理的一般认知标准作出判断。高速公路不高速关键要看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管理公司有无过失。他认为,这类诉讼的积极意义在于能促进高速公路提高服务水平,同时推动有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遇重大特殊情况时,高速公路可以暂停收费或减免收费,这样对消费者更公平。网络编辑: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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