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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错在先 责任自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12:22 今晚报

  本报讯骑车撞伤他人后,肇事者欲离开现场,与伤者同行的人见状上前阻拦,致肇事者摔伤。为挽回损失,肇事者一纸诉状将此同行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由于本案是因原告行为导致紧急情况的发生,被告见义勇为,为他人利益才做出上述行为,法院免除了被告的责任,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4年2月19日5时50分,王某骑自行车沿津塘公路由西向东逆道行驶至七号桥某处时
,孟某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驶来,双方在躲闪过程中,王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孟某为王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骑车欲离开现场,当其驶离现场约50米时,与王某同行的赵某上前进行阻拦,拉扯中,孟某摔倒受伤。经诊断,孟某伤情为右膝胫骨粗隆骨折;右膝关节肿胀。孟某为此花去医疗费1290元。后孟某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计8700余元。

  庭审中,赵某辩称,她阻拦孟某逃逸,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请求驳回孟某诉请。

  经过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法院认为,孟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本应积极抢救伤员、及时报警、保护现场,但孟某未能完全采取上述积极措施,在医护人员尚未到达时,置伤者于不顾,欲骑车离开现场,遭赵某阻拦时摔倒受伤;赵某面对突发事件,在医护人员尚未赶到现场之前,勇于对孟某意欲离开现场的行为进行阻拦,虽导致孟某受伤,但并非故意行为,其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因此,对于孟某的经济损失,应免除赵某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孙启明马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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