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村霸"强闯嫂子卧室被杀 村民上书称杀人者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16:41 桂龙新闻网

  “村霸”醉酒后夜闯嫂嫂卧室,被嫂嫂用扁担打死。得知“村霸”死了的消息,当地群众无不拍手称快。前日,打死小叔子的嫂嫂因涉嫌故意杀人在渝北区法院开庭审理。200村民为此联名上书,请求法院判其无罪。

  醉汉夜闯哥嫂家

  今年1月1日晚11时许,家住渝北区统景镇龙安村的段凤合一家睡得正香。突然,屋外看家狗“汪、汪、汪”叫个不停。“段凤合,我要整死你一家人,让你们全家不得好死……”门外,一个跌跌撞撞的醉汉口出狂言不停地叫嚣。很快,堂屋大门响起了撞门声和窗户玻璃的破碎声。

  段凤合的丈夫邹茂华称,他和妻子都听出了屋外叫嚣的人是他的亲弟弟邹兵。说起这个弟弟,在当地是出了名的恶人,人人都怕他。夫妻俩被吓得不敢出声,但屋外撞门声越来越大。没多久,他们听到用铅担(一种农用器具)顶住堂屋的大门被撞破。

  闯进堂屋大门,邹兵走进哥嫂卧室门外继续大声叫骂。这时,哥哥邹茂华被吓得在卧室里大声呼喊“救命啦、快来救命啦……”,夫妻俩也不敢开灯查看外面的情况。因是深夜,邹家地处农村,没有人会听到呼救声。事后有群众称,就算有人听到呼叫声,只要晓得是邹兵,就没有人敢出面打抱不平。想闯卧室被打死

  邹兵听到哥哥在大声呼救后,在屋里找了一把镰刀,对着卧室门一顿猛砍。

  段凤合称,大约有一二十分钟,卧室门就被邹兵砍了洗脸盆大的一个洞。见卧室门快被打开时,她硬着头皮冲出卧室门外。没曾想这一冲,与邹兵撞了个满怀,并将其撞倒在地。随后,段抓起屋里的一根扁担,壮起胆子对着摔倒在地上的邹兵一顿乱打。卧室里的邹茂华没有听到邹兵反抗、叫嚣的声音后,立即出门,却发现躺在地上的弟弟已没有动弹了,遂劝阻妻子停手。

  随后,邹家人开灯出门。看到出了人命,儿子立即向110报警。邹茂华也赶忙到外面找村民,准备将邹兵送往医院抢救。途中邹死亡,结束了他40岁的生命。经法医鉴定,邹兵全身有10多处伤,死亡原因是重型颅脑损伤所致。

  邹兵强闯卧室想干啥?嫂嫂段凤合称,“是想要钱”。因在事发前几天,她家卖了肥猪,事发头天邹兵来要钱,就给了他200元,估计是用完了又来要。

  村民眼中的“村霸”

  血案发生后,段承认自己打死了小叔子邹兵,警方遂以其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其刑事拘留。今年5月8日,渝北区检察院以段涉嫌故意杀人罪,起诉到当地法院。检察机关认为,段为了使她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但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因此构成故意杀人。

  得知邹兵被杀,当地群众感到大快人心。村民认为,段凤合是为民除害,给他们做了一件好事。听说段被司法机关带走,当地群众自发联名上书,为段说情,请求法院判决段无罪。

  村民曾祥全在联名上书时称,2003年底,因邹兵对村里集资修自来水有意见,村民郑孟华就对邹说了一句“你也享受了的”,就被邹到处追打。他后来将村民集资安装的自来水管打破,还将粪便倒进为数百村民供水的饮水井中,使村民无法正常饮用水。

  该村80岁老人曾云楷称,几年前,邹兵家死了一只鸡,怀疑是曾凡俊干的。当邹去找曾时,曾就躲了。而邹却反过来找曾云楷出气,并将他打倒在地,掀翻他家里的饭桌。

  渝北区统景镇政府也证实,“邹兵生前一贯为非作歹、行为不轨、扰乱乡民,实为万恶之徒”。

  老母都说他该死

  开庭那天,邹兵的78岁老母亲龚翠维前往法庭旁听了案件。

  龚翠维说:“这个天棒除脱了也好、除脱了也好……”老人称,邹兵是她的幺儿,也是个天棒、祸害,经常偷、抢、吸毒,已经判刑、拘留过三四次了。10多年前,幺儿将儿媳打跑,儿媳一直没有回家,直到幺儿被打死后,儿媳才从广州回来,但都没有在幺儿家里住。前两年,幺儿干坏事时,她教育了幺儿,却被幺儿打断小腿。

  老人还说,这一切,都怪老伴从小将幺儿娇惯的。老伴也死于这个祸害——大儿媳打死幺儿后,老伴也认为大儿媳不该遭,一个多月前,老伴就被活活气死了。

  老人“希望法院从轻处理她这个大义灭亲的大儿媳妇”。

  正当防卫成焦点

  此案开庭时,段凤合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成了法庭辩论的焦点。

  检方认为,邹兵首先砍的是卧室门,而没有对段凤合及其家人造成人身侵害,只是存在潜在的侵害可能。邹兵被段撞倒在地后,段提起扁担就不停地猛烈打击,主观上具有致邹于死地的故意,其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但案发后,段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段的代理人、重庆航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周元亮辩称,段是正当防卫。邹当天口头叫嚣要整死段家人,并一直在实施着暴力犯罪行为,段在一家人生命被危及的情况下,采取的防卫措施。而段在实施行为时,是因呼救无望、危险来临的紧急情况下采取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该判无罪。记者罗彬实习生 王明

  法规链接

  《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

  重庆晚报 责编:实习编辑王香菊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周 杰 伦
无与伦比时代先锋
端 午 节
快乐端午精彩图铃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