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首用新规 力挺业主“炒”物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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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17:07 新华网 | ||||||||
不满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 中和家园根据物管新条例请来新管家 起诉要求原物业交出小区资料 因为不满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4年来的“统治”,中和家园的业主们经过民主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通过决议炒掉了原物业公司,并通过邀标请来了新公司。
今天上午,记者从朝阳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决支持了业主们的做法,要求原物业公司将持有的小区文件资料移交给新公司。经记者多方了解,法院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判决的形式支持小区业主炒物业鱿鱼,这在本市尚属首次。 案情回放 1999年7月,中房北京分公司委托北京恒兴泰物业公司对中和家园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北京恒兴泰物业公司分别与业主们签订了截止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合同。之后,这家物业公司入驻小区后,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接二连三地发生:90户办不下来房产证,物业不管;1800元停车泊位费超过了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一些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了冲突。 2004年2月,中和家园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通过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当年5月底,经95%的小区业主共同投票,以78.8%的多数票选出了一家新物业公司。6月25日,新的物业公司入驻小区。 据业主李石岩称,新老交替的过程就像是一场“斗争”,从上午8时折腾到晚上10时,双方甚至动用了武力。在派出所民警、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协调下,北京恒兴泰物业公司最终撤出小区,但小区竣工验收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等大部分资料至今未交出。 为此,中和家园业委会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恒兴泰公司将其持有的全部涉及中和家园小区的资料移交中和家园业委会。 法院判决 在法庭上,北京恒兴泰物业公司称这些文件有的“在新物业公司强行进驻的混乱中丢失了”,有的“无从查找”。因为“混乱是对方造成的”,该公司认为自己不应对文件的丢失承担责任。 经过审理,朝阳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中和家园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新物业公司签订新合同,原物业公司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小区相关资料移交给业委会。 法规链接 2/3业主同意就可炒物业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同时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付中)(来源:法制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