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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王氏兄弟“杀妻骗保”案由死缓改判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18:14 云南日报

  新华社武汉6月9日电(记者杨兴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武汉“杀妻骗保”案因证据不足,被告人王洪学、王洪武兄弟由一审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改判无罪。

  2003年2月25日,武汉市汉正街的个体户王洪武的妻子桂某在租住地煤气中毒身亡。2002年10月,王洪武曾为妻子投了164万余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当他提出理赔请求后,保
险公司怀疑是一起骗保案,遂报警。警方传讯王洪武后,他“供认”伙同哥哥王洪学杀妻骗保。

  一审开庭后,王洪学、王洪武当庭翻供,否认公诉机关“杀人骗保”的指控。2003年10月2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判处王洪学、王洪武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各处罚金5万元。

  王洪学、王洪武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武汉市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量刑不当,理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向湖北省高院提出抗诉。

  湖北省高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王洪学、王洪武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4年6月将该案发回重新审判。

  武汉市中院重审后,还是以故意杀人罪,改判王洪学、王洪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洪学、王洪武仍不服判决,再次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上诉。

  湖北省高院二度审理认定,王洪学、王洪武用一氧化碳杀死桂某的证据不足,存在3大疑点:一是两家保险公司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王洪学、王洪武有投保行为或在投保行为中有可疑因素,不能证明其投保就是为了作案。二是相关通话记录,只能证明王洪学、王洪武在何时何地打过电话、发过短信,但不能证明二人通话的内容,更不能因此判断是在策划犯罪。三是王洪学、王洪武曾供认是用“安神药”对桂催眠后,再用煤气致桂某死亡,但公安机关的技术鉴定未能在桂某体内检出安眠药成分,说明王洪学、王洪武的交代与现场情况不符。在现场提取的“安神药”仅有安神作用,没有催眠效果。桂某死亡时,身上无明显外伤,体内又无催眠药物,即桂某在没有外力和药物控制的情况下,如何到充满一氧化碳的环境中死亡的?

  据此,湖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宣告王洪学、王洪武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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