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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律师状告京津塘高速“不高速”案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18:14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6月9日电(记者李京华)备受关注的北京律师庞标告京津塘高速“不高速”案8日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引起一个话题:在高速公路上无法高速行驶,享受不到高速服务,那么高速公路的经营单位该不该收费。

  据介绍,京津塘高速路北京段全长38.5公里,双向四车道。今年4月14日18时左右,京津塘高速公路出京方向17公里处出现交通事故造成堵车。19时,北京律师庞标驾车进入大
羊坊入口后,在大约70公里的路程中开车行走了1小时40分钟,并为此交了25元通行费。为此,庞标以京津塘高速公路未能提供高速行驶条件,却仍然原价收取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涉嫌违约,状告高速公路经营者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对方返还他当日所交车辆通行费的一半12.5元。

  原告庞标认为,高速公路出现交通事故造成堵车,高速公路管理者应在入口处及时告知,并免除或减少收费。目前,被告通常做法是无论车流量是多是少,无论车行速度是快是慢,无论单向通行还是双向通行,无论道路在维修还是不在维修,只要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就需要缴费,完全不顾高速路是否能够提供高速行驶条件,这无疑是一种无任何平等可言的霸王条款。

  被告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接到交警的通知后,当时被告在距事发地后方约5公里处马驹桥服务区的情报板发布了“前方5公里事故”的信息,同时通过交通台进行了提示。数据显示,当时大羊坊收费站入口至马驹桥出口处,车辆行驶速度一直正常,并无拥堵现象。根据交通台和情报板提示,原告完全有条件在前方马驹桥出口处驶离高速公路,选择其他出行路线。

  被告对于高速路“不高速”是否应减免车辆通行费问题,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高速公路收费属于公路收费范畴,通行车辆需交纳必要的通行费用。京津塘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不经过法定程序不容许有任何更改。因为天气、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交通拥堵,按照相关法律,高速公路管理者是不应进行赔偿或减免的,因此华北高速不应承担责任。

  据了解,京津塘高速公路是我国第一批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修建的高速公路,根据我国政府1987年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签订的贷款协定及我国政府与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协议,京津塘高速公路项目的还贷期限为20年。

  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此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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