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惠人家属知恩图报 公开信希望法外开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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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10:20 北京青年报 | ||||||||
王继辉没改变初衷,张红伟又急等手术,预期的手术为什么迟迟不做? 采访的时候,张红伟的父亲给记者谈了一个细节:在王继辉决定捐肾的时候,也就是在手术前夕,他曾经分别给河南省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写了一封要求为死刑犯献肾后减刑的公开信,张相保在信中写道:“他为我的孩子捐肾,这对我们来说是再生父母雪中送炭!我不懂法律,但我清楚地知道他这是在悔过和立功,我不知道国内有没有为死刑犯减刑或改判
张相保说:“咱当不了法律的家,法律怎么判那是法律的事,但是人家为咱的孩子捐了肾,救了咱一命,受那么大的苦,咱就觉得自己有义务为人家呼吁一下,想办法看看能不能救救人家的命,从理上来讲我觉得应该这样做。” 张红伟的一个病友说:“我们觉得法院是因为看了这个信害怕了,才使手术一直不能做。” 据了解,自从死囚欲捐肾事件披露后,社会各界包括一些媒体,一直说法不一,很多人都在怀疑死刑犯王继辉也许是在以肾换命,而法院也怕因此影响了二审的判决,那么法院真的是因为怕影响二审判决,或者是像人们分析的那样,是张相保的两封公开信影响了手术的进行吗? 记者为此去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但是法院的新闻发言人不接受采访。 张红伟说:“其实我见过王继辉,我感觉他没有以肾换命这个意思。他当时只是对我说,希望我代他向社会做点贡献,替他赎罪!到底是谁不让做这个手术我们也弄不明白。” 百余电话打进看守所 想捐肾犯人不止一个 在濮阳市看守所,记者了解到,当初有意向给张红伟献肾的,除了王继辉,还有一个叫张玉海的死刑犯。37岁的张玉海因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提起这件事,濮阳市看守所蓝金灵所长说,其实张玉海有捐献器官的想法比王继辉还早,他最初的想法是,如果一审被判了死缓,他就捐出一个肾去救别人一命,如果被判了死刑他就把身体上所有有用的器官都捐出来,献给需要器官的人。当王继辉请求为张红伟捐肾的时候,他才知道有这样的一个机会,因此,也写了申请想为张红伟捐肾。 张玉海和王继辉同时为张红伟去做了配型,但张玉海的配型与张红伟的不符,使他特别的遗憾。 蓝金灵在接受采访时称,这两个死刑犯在临死前想捐肾的行为,是一件值得欣慰的事,这说明他们通过改造,有了向善的表现,积极地想回报一下社会,做一次赎罪,这种行为值得支持和提倡,如果所有的死刑犯都这样做,那也是我们改造的成果的体现,对其他人也有个积极的启发和教育作用,而且现在又有很多病人在等待器官。 蓝金灵又说,“但捐献该怎么捐,国家应该尽早地出台政策。自从这个事被报道之后,一个月内我们就接到了社会上打来的100多个要求肾源的电话。像王继辉这样有目的、有对象地捐器官,而且那么巧配型又合适的,是很难得的。救人一命为什么不支持呢?” 至于王继辉是否想以肾换命,蓝金灵说,通过观察,犯人并没有以肾换命的想法,一审被判死刑的人,改判的很少,原因是,我们国家的法律是严谨的,一审就基本到位了,捐肾无论成功与否,对他的判决都没有影响。我们国家的法律有规定,死刑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才可以减刑,比如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有立功表现的,王继辉根本就不具备这样的立功机会和条件,他捐肾就是一种和其他公民一样的爱心行为。 死刑犯捐肾谁来担责 看守所呼吁有人牵头 采访到这里,记者发现确保换肾手术的顺利进行是众望所归,那么手术一直不能进行的原因到底在哪里呢? 蓝金灵在接受采访时说:“最初手术停下来,有病人身体不适、不宜做手术的原因。” 但现在医院认为病人身体可以承受手术,看守所为什么迟迟不将王继辉送往医院? 蓝金灵坦陈:“说实话我们没有接到过任何部门不让做手术的通知。”但他又说,“如果看守所贸然自作主张,出了问题就要承担责任。所以看守所需要各界支持,包括公检法卫等有关部门。私下里我们和法院的朋友也交流过,现在我们最担心的就是手术中出现意外。看守所的责任就是保证在押人员的安全和相应的人身权利,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犯人在看押期间,一个是死亡,一个是脱逃,都会影响刑事诉讼,使二审没有办法进行。” 采访的最后,记者问蓝所长,现在确保手术尽早进行的关键在哪里?他说:“如果省一级或市一级的政法委出面,组织公、检、法、司包括卫生红十字会等部门开一个协调会,定一个具体的方案,如果手术中出现问题,大家共同来承担,也就没有什么责任问题了。现在问题是到底由谁来牵这个头,现在大家都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谁都不出头。而看守所想出头,但是呼吁的力量又不够,我们根本就没有能力去召集这些单位。” 最后蓝所长对记者说,他希望这件事能引起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好让手术能够尽早地顺利地进行,以了却所有关注这件事的人的心愿。“但如果没有人出头,这个手术就只能等到二审判决之后了。” 观点 死刑犯捐肾缺乏司法解释前景悲观 河南省著名法学专家、中国刑法研究会理事、郑州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刘德法教授认为,我国没有二审诉讼期间死刑犯人捐献器官的先例,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文可供参考,是法院顾虑的主要原因。虽然对老百姓来说,法律不禁止就可以做,但对公权来说,法律没有规定就说明没有授权。 因此,刘德法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刘德法同时认为,有行为能力的犯人有权处理自己的器官。让判决没有生效的死刑犯脱离监管场所去实施捐肾手术,确实存在较大危险,如自杀、自残等。但如果在安全措施完全到位的情况下,死刑犯捐献器官的行为还是值得鼓励的,也是对社会有利的。 刘德法说,如果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院在活体肾脏移植时导致死刑犯死亡,也只能按一般的医疗事故处理,与作为监管单位的看守所和手术批准单位的法院没有关系。如果捐肾手术成功,不管捐献者出于什么动机,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这种捐献行为都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存在二审改判的可能,但并不是必然。 人身自由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前提 王继辉虽是在押死刑犯,但他的基本人权没有被剥夺,他自愿为急需换肾的中学生捐肾,理所当然应该允同。然而,我们必须面对这样一种现实,那就是王继辉作为在押死刑犯,他的人身自由已经被剥夺,这就使捐赠器官的这项人权失去了实施的基本条件——机会。因为王继辉身陷囹圄,他无法去医院,肾无法从他的身上“跑”到那名中学生的身上,谁都无法帮助他(们)呀!虽然在武警的监视下也可以完成这起捐肾手术,但这样的行为没有法律许可,事实上也很难有这样的许可,因为此例一开,看守武警就会变成囚犯的“保镖”,献血、捐皮等运用人权的事务都可以正常进行,剥夺自由的惩戒力也就不复存在。 人很多权利的实现都要以自由为前提,这正是自由的珍贵所在,也是剥夺自由的惩戒力所在。此时此刻,我们可能更能理解裴多菲“自由价最高”的意义。(佳琳 韩俊杰 成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