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不干可以先退培训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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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10:44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顾荣实习生杨立军)单位不仅违反明文规定收取员工押金、拖欠工资,而且反诬员工泄露商业机密。日前,这家公司员工通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功与工作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讨回了被拖欠的工资及押金、补偿金等共计9000余元。 张先生———
被扣押金拖欠工资 2002年3月张先生经人介绍到陕西某通讯有限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他说,公司先后从其工资中扣除850元作为押金,并拖欠4个月工资,还指示他人对其进行殴打,非法拘禁。为此,张先生将这家通讯公司起诉至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4个月工资、报销出差费用、年度奖金等总计13600余元。 单位——— 解除合同先退培训费 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审理过程中,这家通讯公司辩称,2004年12月张先生在单位领取1400元,同时借了1500元。张先生把总造价达200万元的九份施工设计搞坏,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近20万元,使公司在设计方面工作全面停工,应适当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此外,公司出培训费让张掌握一门技术,但张不但不努力为公司工作,反而利用所学知识私自对外搞施工设计,赚外快,同时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因此公司要求张先生退回个人培训费1000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 培训劳动者是应尽义务 经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审理查明,通讯公司拖欠张2004年10月至2005年1月工资,事实清楚。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除应支付拖欠的工资外还应支付拖欠工资部分25%的补偿金,据此,该通讯公司应支付拖欠张4个月工资4000元及补偿金1000元,返还以收取押金为名扣除的850元工资并支付补偿金212.5元。此外,通讯公司未按国家规定向张先生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张先生提出与该通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过错责任在通讯公司,所以通讯公司还应支付张先生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是法律规定应尽的义务,因此,其要求张退还1000元培训费,仲裁委不予采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