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方伦的“赔本官司”(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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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11:35 云南日报 | ||||||||||||||||
5月23日下午,下半身已经完全瘫痪的陈方伦,悄无声息地躺在床上。3年前,病榻上的这位年轻人,还是个生机勃勃、走南闯北的打工仔。 这是位于昆明市麻园村的一间出租民房。出租房内狭窄而昏暗,尽管已是下午14时,屋内的光线主要还是靠一直亮着的灯泡提供。陈方伦床尾紧贴窗户的地方,摆放着另一张破旧的简易床。两张床占去了房内的大部分空间,陈使用的轮椅只能折叠起来放在一进门的地方。 3年多来,陈宗仁和儿媳妇一直在为陈方伦“讨说法”而四处奔走;3年多来,这间房狭窄而昏暗的出租房内,始终弥漫着挥之不去的悲伤气氛。而这一切,最初起因于陈方伦打工时的一起工伤事故。 从天而降的横祸 陈方伦是四川泸县奇峰镇江坡村的一位农村青年,早在1990年,他就来到云南开始了自己的打工生涯。10多年间,他先后在昆明、思茅、景洪、罗平等地打过工。凭着做木活的好手艺和吃苦耐劳的精神,陈方伦在家具加工行业摸爬滚打了10多年,虽然最终没有“发家致富”,但比起在家种地是强多了:全家妻儿老小5口人的生活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他成了全家经济的“顶梁柱”。对一个没有太多奢望的农村家庭而言,像这样衣食无忧、平平安安的日子,完全可以说得上是“幸福”了。 3月20日下午3时左右,进厂上班尚不足1个月的陈方伦,从卡车上卸木材时,一块木材突然掉下来将其砸倒在地。工友们立即把不醒人事的陈方伦送进医院抢救。院方成功的施救手术,为陈方伦捡回了一条性命。 不过,从“黄泉路”上回来的陈方伦,因脊椎受损而瘫痪(经鉴定为二级伤残)。陈完全丧失了工作和生活能力,他的后半生,只能在轮椅上度过。由于解大小便都需要人伺候,陈妻刘光强只能整天守在身边护理,无法再像以前一样找点活干贴补家用了。 全家人的“顶梁柱”倒塌后,一家5口人不仅没了生活的经济来源,而且完全变成“废人”的陈方伦,还把妻子这一家中仅剩的强劳力也占用了。 一个从天而降的工伤事故,转眼就把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带进了苦难无边的深渊。 事发的3年之后,当记者走进3人同处一室的出租房时,早已流尽泪水的刘光强,神情木讷地说:“我们家的处境不应该这样苦,我们完全有可能从雇主那儿,得到应得的补偿……现在生效判决却成了一张废纸。为这事,3年来我和公公从未间断过四处反映。” 对陈家而言,“讨说法”的过程,远比“顶梁柱”倒塌所带来生活变迁,还要难熬得多。 2002年8月26日,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陈方伦提交的仲裁申请作出了如下仲裁:陈方伦与“雅琪”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雅琪”应为职工的致残致瘫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由“雅琪”一次性支付陈方伦医疗费、残疾赔偿费、残疾器具费等费用计67万余元。 2002年9月5日,仲裁下达后雇主唐礼尧不服,以原告身份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10月12日,被告陈方伦也以反诉原告身份提起诉讼。2003年4月3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雅琪”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向陈方伦付清余款344644.55元。 然而,自判决生效至今的两年多时间里,陈方伦一家虽四处奔走,也仅从“雅琪”那里,拿到2000多元钱。这点钱与判决本金34万余元相比,不足1%;即便与陈家请律师交诉讼费花去的费用比较起来,也完全是“得不偿失”。 不可理喻的情节 2004年底,身陷困境的陈方伦一家,为了促成生效已1年多的法院判决得到执行,无奈之余竟然走上街头当街叫卖判决书。这事一时成为昆明各种报纸和电视台竞相报道的“热卖新闻”。 然而,如果我们对这一貌似“执行难”的个案,真正进行理性关注并作深入调查的话,那么我们将发现:陈方伦所打的这个官司,并非是从一开始就注定是个不具执行条件的“赔本买卖”。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这个完全有可能执行的生效判决最终成为一纸空文呢? 在官渡区人民法院档案室查阅该案的诉讼卷宗时,记者深深为陈方伦的律师邱宗渊,为确保日后生效判决顺利执行所做的周全工作所吸引:早在2002年11月6日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之前,律师便将“财产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及“关于扣押雅琪应收款的请求”,连同“民事反诉状”一并于10月12日提交给官渡区人民法院。 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中,陈方伦申请的财产保全范围是,“雅琪”厂房及厂内原辅材料、“雅琪”分别设在“雨龙家具城”和“得胜家具城”内的两个门市的成品家具及押金,陈方伦同时为以上保全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在“追加第三人申请书”中,陈方伦认为“雅琪”系唐礼尧夫妻共同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本案审理结果与唐礼尧的丈夫蒋明其有利害关系,为防止蒋利用合法手段转移财产,使生效判决难以执行,请求法院追加蒋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同时,陈方伦认为“雅琪”在事故发生后,已将厂子迁至官渡区六甲工业区向化路,名称变为了“琪雅办公家具厂”,经营者也变成了谭易华(谭系蒋明其的同乡,原“雅琪”员工。)但“琪雅”的生产设备、对外业务联系电话、厂内员工等均是“雅琪”的。鉴于此,请求法院追加谭易华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在“关于扣押雅琪应收款的请求”中,陈方伦向法院提供了“雅琪”的另一条财产线索:某部队单位尚有一笔近13万元的家具款和质保金未支付给“雅琪”,请求法院通知该单位暂停支付以备日后执行。 但邱宗渊律师万万没有想到,他事前精心完成的周密工作,最终并未收到预期效果。陈方伦虽向法院交纳了保全费用,但他提出的价值65万元的保全财产,并未如数得到保全(即使保全的部分财产,也是在申请提出后40多天才下保全裁定);“先予执行申请”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致使陈方伦在医院因欠费而被迫中断治疗;“追加第三人的申请”也未得到支持;尤其让人费解的是,某部队单位欠“雅琪”的近13万元钱,也在陈方伦提出保全申请的50日后,陆续被蒋明其取走。对以上申请的处理,法院在程序上均未向申请人送达任何书面裁定,其中关于“追加第三人的申请”,法官仅在开庭时口头宣告不准许。 2002年12月5日,案外人谭易华对法院查封门市家具提出了“财产查封异议书”和“撤封申请”(未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认为所查封的财产属于“琪雅”而非属于“雅琪”。由于法院作出撤封时并未向陈方伦下达书面裁定,中院的终审判决生效后陈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才知道他保全的财产早已经被法院解封了。 2004年11月4日,陈方伦的父亲陈宗仁和陈妻刘光强随同两位执行法官,到某部队单位查询其欠“雅琪”款项的支付情况时,该单位负责财务的周科长感到十分纳闷:这事法院到现在都没有向我们送达过任何法律文书。如果我们收到裁定,肯定不会再给“雅琪”付款。 对于以上种种疑惑,主审法官杨蓉接受采访时说,在下裁定问题上,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必须向申请人下达书面裁定;至于“雅琪”在陈方伦提出保全申请之后仍把钱取走一事,杨法官和法院相关领导均一致认为,涉及部队的事很特殊,法院的做法希望记者能够给予理解。 2005年6月5日,记者拨通长途电话与远在四川的邱宗渊律师取得了联系。虽然此事已过去了近3年,但终日忙碌于各种案件的邱律师,对该案仍然“印象深刻、时时不忘”。 邱律师说,任何一个稍有点法律知识的人,在看完该案卷宗后都会产生一大堆疑惑,但我在电话里只着重讲几点:我提交了大量的人证物证,说明“雅琪”变成“琪雅”是雇主恶意逃避执行的“金蝉脱壳”,要求追加谭易华为第三人,但法院连个书面裁定都不给;即使厂子已被原雇主转让给了谭易华经营,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第48条的有关规定:“企业实行租赁、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责任,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办理工伤保险登记”(《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43条与此规定相同),据此,现在法院变更执行谭易华都还来得及,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他对当初法院在陈方伦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交纳相关费用后40多天,法院才采取保全措施也很有看法:在我10多年的律师生涯中,对这样的情况还闻所未闻。40天内,再特殊的财产也可能被“雅琪”合法转移了!如果法院按法律规定在申请提出后48小时内采取保全措施,对方来得及办理厂子转移的复杂手续吗? 邱律师还认为,正是法院在保全程序中的失误,使得“雅琪”在外面的近13万元、对陈方伦来说是伸手可得的到期债权,被“雅琪”莫名其妙地取走转移;由于法院解除查封时未向陈方伦下裁定,使陈最终丧失了“主张厂子转让无效”、对撤销查封裁定进行复议等申辩权。解除查封的裁定,对陈而言是个极其重要的事情,但却在他不知情、没有复议机会的情况下就生效了。当记者询问,法院下裁定是否要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下达时,邱律师说:“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等裁定是可以上诉的裁定;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是涉及实体权利、当事人对其可以申请复议的重要裁定。如果法院不向当事人下达书面裁定,那么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以上裁定所享有的上诉权或复议权,岂不是成了无法实现的一纸空文?” 邱律师说,针对以上种种情况,陈方伦已于去年12月10日,向中院送交了“国家赔偿确认申请书”,但不知何故,迄今为止仍未得到任何回复。 在电话中,邱律师反复表示他“真想知道这个官司背后是否有什么特殊背景”。 2003年2月9日,为逃避生效判决执行而销声匿迹许久的蒋明其,突然造访陈方伦的四川老家,送去了一封读来“情真意切”的亲笔信件。在信件中,蒋说他深知陈方伦“受害比较大”,但他“从开始到现在所受的损失是十几万元”……从事发最先,我也努力帮助你,但你们自己开始作事为难我(指陈方伦走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将蒋告到劳动仲裁委—记者注),所以导致我大量钱财用到了打理关系上,而你只占有五分之一的钱,弄得我也很难受,这事让我们双方都受大害……蒋在信中称,他目前只有3万来元钱了,若陈家愿(以3万元钱)来个彻底了结的话,必须在8小时内与他联系(留下了一个手机号码),否则过时不候。 如果蒋在信件中所说的以上内容可信的话,那么,它倒是无意间为该案诉讼程序中出现的一些不可理喻的情节(正是这些情节最终使生效判决变得难以执行),提供了一点合理的想象空间。胜诉后的困惑 陈方伦为了打这个官司,不仅在穷困中又投入了数万元的钱财,而且全家人还为此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陈妻刘光强说,以前没打过官司,根本不知道打官司有这么难。早在这个官司开庭前,为查清“雅琪”的财产线索,我们在茫茫人海中到处找寻知情人员。“雅琪”在外面有13万元的家具款这个线索,是我们数次奔走探访之后,老天有眼才让我们找到了知情的原“雅琪”送货员工沈荣新。在沈荣新的调查笔录中记者看到,沈不仅讲述了“雅琪”变“琪雅”过程,还提供了“雅琪”的赢利情况是“每年至少三四十万元”,即使厂子搬迁业主忙于诉讼的当年,赢利也有二三十万元,并称蒋明其在某部队单位有近30万元的到期债权(2002年12月3日前还剩下近13万元)从沈荣新那儿获得信息,我们又多方核实后,及时告之法院并提出书面保全申请。谁知事后我们才发现,法院根本就没有采取任何法律措施,我们所有的付出都白费了! 陈方伦获赔34万余元的胜诉官司,生效至今已两年多,但此间执行到手的钱,累计起来仅两千来元。陈妻说,我们光是交给法院的各种诉讼、保全费用,都不止这个数,你说这还能算是个“胜诉官司”吗?我们本打算等官司打赢后,赶快用执行来的钱还债和救急,岂料这个“胜诉官司”非但没有改善我们的现状,反让我们的处境雪上加霜啊! 张丽娟是该案生效进入强制执行后一段时间,才接手该案执行工作的负责人。她一边抱出一大堆记录该案执行工作的材料,一边告诉记者说,在目前的情况下,能为陈方伦执行回2000来元钱,已实属不易。我们最担心的是“雅琪”老板跑掉,连他承诺的“每月给600元生活费”也化为泡影。张丽娟说,陈方伦的现状确实值得同情,连她自己都忍不住掏腰包给过他几次钱。只要陈家提供财产线索,她们都将不遗余力地去查办。谈及判决生效后法院的执行工作时,陈妻也承认“确实很认真很尽力”,但“两三年来老板该转移的财产早转移了,他夫妇俩也早学精了,我们哪里还能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一阵让人难以忍受的沉寂之后,坐在出租房内的简易床上,一直耷拉着脑袋不吭声的陈宗仁,突然老泪纵横地为床上躺着的儿子难过起来:“我是老了无所谓了,但我儿今年才30岁出头,今后的日子怎么过呀?”儿媳妇好像更关心火烧眉毛的事:“他身上的钢板两年前就该取出来了,可当初做手术时欠医院的1万多元钱都还没还,现在哪有钱取钢板?” 当陈父和儿媳两人,吃力地将陈方伦的身体扶坐起来时,记者看到,陈方伦背部安放钢板的地方已出现红肿,这显然是炎症所致。 记者发稿前的6月8日,昆明市总工会了解陈方伦的不幸遭遇后,前往麻园村陈方伦新租住的出租房看望陈,并送去了15000元的慰问金。市总工会领导一再嘱咐陈家,一定要尽快用这钱到医院为陈方伦做手术,把身上的钢板取出来。工会的关心显然让陈家大出意外,全家人感动至极,陈父当即跪倒在工会领导面前泣不成声。 本报记者 朱绍云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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