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单位可实施行政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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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12:01 时代商报 | ||||||||
【本报讯】(时代商报记者关艳玲)面对已经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许多群众问:哪些部门具备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昨日,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发布消息,沈阳市已经确定48个单位为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未经公布的单位和组织均不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 说起行政许可,许多人首先想到的是“走不完的程序盖不完的章”。之所以如此,就在于以往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的部门过多过滥,上至国家机关各部门,下至县、乡,
那么,究竟哪些部门具备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呢?据介绍,沈阳市此次依法对行政许可主体进行了清理,确认48个单位具有实施行政许可的资格。除了这48个单位,其他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有了这个依据,今后,市民在具体办事过程中就可以少走弯路了。 此外,在沈阳市公布的48个单位中,除了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沈阳市公安局等39个属于行政机关,还有市气象局、档案局等9个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许多人不解,这9个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为什么会具备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对此,行政许可法有专门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对此,有专家解释,授权就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将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授予某个组织行使。之所以授权,是因为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时,往往要受到专业技术条件和人员编制的限制。授权既可以充分利用现实中的有效资源,又能实事求是地把许可制度实施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