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参观别墅坠落天井身亡 妻儿索赔2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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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15:44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
本报海口6月9日讯(记者 纪燕玲 通讯员蔡燕飞) 劳某在参观他人正在装修的别墅时,一脚踩碎天井的玻璃坠落天井,丢了性命。他的妻儿以别墅主人没有对家中的安全隐患采取保护措施或提示为由,向别墅主人等人索赔21万余元。龙华区法院认为,别墅并非公众场所,劳某是位不请自入的陌生人,在不了解地形的情况下,误坠入天井身亡,是他自己的过失所致,一审驳回了劳某妻儿的诉讼请求。
参观别墅丢了性命 2004年12月11日下午3时左右,劳某随同邱先生等人到甄先生正在装修的别墅参观,装修工人正在工作。甄先生不在家,邱先生等人便在屋内等待。 劳某和其他人上楼参观,当人们在楼梯间闲聊时,劳某独自登上别墅楼顶,结果踩到楼顶天台一侧用茶色玻璃覆盖的天井,坠入2.65米深的天井底下。 劳某被卡在楼体之间,消防部门接警赶到后,为了将劳某弄出,消防人员把甄先生的别墅的一楼墙体打通。劳某被紧急送往海口市人民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当晚死亡。 妻儿索赔21万元 劳某的妻子吴女士说,当天下午,是邱先生安排她丈夫到甄先生处参观的。 吴女士说,天井四面都是水泥墙,上面盖着茶色玻璃,而且玻璃上沾满灰尘,即使仔细看到也很难注意到这是玻璃。甄先生在对房子进行装修时,应当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屋顶天井处要采取保护措施或提示。因为甄先生没这么做,才导致这起惨剧,甄先生应该对此负责。 吴女士同时认为,邱先生是丈夫的领导,是他叫丈夫到现场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吴女士和儿子提起诉讼,要求邱先生和甄先生赔偿21万余元。 别墅主人:不是公共场所 甄先生辩称,事发当天,他本人不在现场。当天上午,邱先生说来拜访他,顺便向他推荐个会计,他表示同意。回家后,他知道出了事故。 甄先生说,劳某进入他家未经过他的明确同意,而且在他不在家时,擅自跑到楼顶,自己失足摔下,纯粹是他个人的意外事故。 甄先生认为,不能把私人住宅同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经营性场所等同起来。即使别墅存在隐患,需要何时、以何种方式、准备花多少钱来消除隐患,都是他个人的私事。他的别墅不是对外开放的场所,没有义务对公众负责。 接到诉状后,甄先生也提起了反诉,他认为自己也是间接受害者,他刚买的房屋,准备开心过年,发生这件事后,不吉利的阴影挥之不去,想将房屋转让,一时也无人会买。他向吴女士索赔精神损失等共1万元。 邱先生:劳某死亡纯属意外 在法庭上,邱先生也说出了自己的意见。劳某不是公司的员工,他的死亡纯属意外,不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因公死亡。 邱先生辩称,当天并没有叫劳某和他一同前往,是他自己要求去的,他出于人道主义已付了5000元的医疗费用。 法院:不请自入,责任自负 龙华区法院一审认为,劳某进入陌生的他人私宅时,应当尊重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房主不在家时,未经房主明确同意,不宜在他人私宅内四处走动,在不了解地形的情况下,误坠入天井身亡,是劳某自己的过失所致。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劳某应当对自己的不当行为负责。 作为私有财产,别墅并非公众场所,是否在所谓的房屋安全隐患处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安全措施,属于财产所有人行使财产使用和处分权的问题,而非所有人应当尽到的义务。吴女士以甄先生对房屋管理不善,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要求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劳某是一位不请自到的陌生人,要求甄先生在事先不知情、且不在事发现场的情况下保障劳某的安全,约束他的行为,既无依据,客观上也是不可能完成的义务。 法院同时认为,现有事实和证据表明,劳某并非因职务关系前往别墅,邱先生是否要求劳某一同前往别墅不是其应否承担责任的前提,即使邱先生要求死者一同前往,其行为并不违法,主观上也不存在过错。劳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劳某不负有约束或监护义务,不应当对劳某的意外死亡负责。 法院认为,这起事故的发生纯属意外,一审判决驳回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