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放鞭炮 伤人谁买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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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1日05:58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就餐顾客在餐馆门口燃放鞭炮,不料,其中一颗“弹壳”击中斜对门餐馆女老板的右眼角,致其受伤住院。围绕谁是谁非及医疗费用,两家餐馆老板爆发了激烈的“口水战”。5天过去,双方还未达成协议。 伤者:鞭炮突袭右眼受伤
在广元市人民医院眼科住院部,36岁的伤者王秀芝回忆:6月4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育才巷内“庭院小吃”门口突然“噼噼叭叭”鞭炮大作,王秀芝的小吃店“手工水饺”与其相隔不足6米。当她端菜送到门口顾客桌边,鞭炮已近尾声,她放好碗筷一抬头,一个硬梆梆的东西突然击打在她右眼和鼻翼间,针扎一样疼。王秀芝眼前一黑,忙用手捂住眼睛大叫,与丈夫来到对门餐馆讨说法。对方餐馆立即送王秀芝去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王秀芝右眼球挫裂伤,虹膜根部断裂,玻璃体出血。 店家:顾客放鞭炮与我无关 “庭院小吃”周女士不否认当天店门口放过鞭炮。周女士称,鞭炮是顾客放的,责任应该由顾客负担。店里小工只是帮忙整理了鞭炮,店家没有多少责任。她称,鞭炮已停放四五分钟,王才找上门,不排除王秀芝眼睛是因其他原因受伤。餐馆在事发后积极送王秀芝到医院治疗,并拿了2000元钱,送饭守夜。周女士表示,餐馆已做了很多工作,不应再对此事负责任。 律师:店家和顾客应连带赔偿 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红松分析说,本案应由经营者和顾客连带赔偿受害者损失。经营者为获取经营利益,允许并帮助顾客在其经营场所燃放鞭炮,该地段人员往来频繁,地域狭小,店方和顾客应预见到在此处燃放鞭炮有可能炸伤他人,但他们并未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仍实施共同危险行为,致使鞭炮炸伤受害者。因此是一种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文/图记者青兴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