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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妻遇到“昏头”事--未婚夫要收养“亲生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1日08:31 水母网

  水母网6月11日讯“我还没有结婚,男朋友却决定收养孩子。我们该怎么办?”昨天,市民张女士向晚报律师团讲述了事情经过。

  张女士介绍,男朋友是牟平区人,他们之间尚未结婚。男朋友有一“哥们”,结婚多年,有一女儿今年5岁。男朋友告诉张女士,其实自己才是女孩的亲生父亲,因为“哥们”根本没有生育能力。孩子是男朋友与哥们的妻子酒后“冲动”的结果。现在,哥们两口子感情
破裂要离婚,但双方谁都不想要孩子。男朋友决定将孩子领回家,不知道法律方面有何规定?

  张女士说,她早已原谅了男朋友,也支持男朋友的决定。就是担心,将来自己能不能再生孩子了?

  律师团成员鑫士铭律师所林娜律师告诉张女士,收养孩子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因此,按规定张女士的男朋友不能收养这个孩子。但此案情况特殊,张女士的男朋友可到法院申请确认与女孩的亲子关系,主张抚养权。然后拿着法院的判决到当地公安机关上户口。张女士也可以享有生育权。

  (邹刚 张琳)责任编辑:曲雁(来源:水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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