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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伤腿短了 3厘米 法院:医院赔偿 9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1日09:31 每日新报

  张家民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蓟县男子李某在石料厂被砸断股骨。在医院治疗后,他的腿短了3厘米。日前,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医院赔偿李某各项损失9万余元。

  事发当日,当时40岁的原告李某在石料厂劳动时被砸伤,当日入住某医院进行治疗,
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次日,李某又做了左股骨颈“闭合复位克氏针交叉内固定术”。术后骨折断端对位不准,医院遂为李某拔除内固定克氏针行患肢皮牵引,术后给予抗炎对症治疗。出院后,李某左下肢较右侧短缩3厘米,左股骨颈基底骨折不愈合,左髋关节功能不全。天津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左股骨颈骨折”的诊断明确,行“克氏针内固定术”是合理的治疗方法,但骨折对位失误,正位仅对位约二分之一,失去术中矫正的时机。拔钉后,行“皮牵引治疗”和无X线片证实骨折初步愈合的情况下,嘱患者进行“功能锻炼”和“扶拐下地”的治疗,其方法均欠妥,最终出现股骨颈基底骨折不愈合。该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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