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人拒“晚点”获赔1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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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1日13:23 扬子晚报 | ||||||||
昨晚7点多,在南京长途汽车东站,33名从南京准备前往高邮的乘客因汽车晚点而拒绝上车,并求助本报新闻110。 本报记者赶到东站调度室后,乘客代表描述了事情经过:他们33人准备从南京回高邮过端午节,本该是傍晚6点定点发车,但发车时间过去了几十分钟,仍然没有听到喇叭播检票通知,“直到我们去追问,才得知车子半途坏了!”旅客们纷纷抱怨说,误车给自己带来了
直到晚上约6:50,东站口头通知这班乘客,可以改乘另一辆车子回家。乘客态度坚决,拒绝上车。乘客代表杭先生说出了乘客的三点要求,第一车站负责人道歉;第二,全额退票;第三,支付与车票同额的赔偿。 这时一位自称能对此事负责的男子代表车站方出面调解。该男子解释,原本计划运送这批旅客的班车昨天下午从高邮发出的,但车子在途中突然出了问题,直到6点多,前方司机才打电话将这一情况向车站反馈,得知这一情况后,车站方在6点40分向乘客说明,提出愿意改派班车,答应给乘客车资20%%的赔偿。男子称,车站作出这样的决定是根据《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三十六条,“班车中途发生故障,客运经营者应迅速派相同或相近类别车辆接运。接运车辆类别如有变更,票价差额概不退补。”而该规定中没有补偿标准的条款,那20%“赔偿”标准是按照“客户退票条款”推算的:“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额20%计收退票费,不足5角按5角计算。” 前后经过近三个小时的协调,晚上9点,双方达成协议:车站将乘客送往高邮,对所有乘客作出车票的30%计10元的补偿。 不论双方是否满意,表面看来,又一起“晚点赔偿拒绝上车事件”总算是有了结果。但是继本报报道过的“火车晚点赔偿事件”之后,这一事件再次给陆路运输部门提出了问题:晚点赔偿是否应成制度?规章中是否应该加入晚点赔偿的具体执行标准? 南京李安详律师事务所李律师的意见颇有代表性:“汽车没有在承诺时间内到达目的地,就是违约行为,给予乘客补偿合情合理。”李律师说,未规定汽车因自身原因造成晚点应向乘客进行赔偿,暴露出《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在保障乘客利益方面的不足,“从保障人民利益角度看,《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应当修订,增加对乘客补偿的规定。既然没有明确规定,考虑到普通乘客相对车站处于弱势,就应作出有利于乘客方的赔偿。” 一名乘客的意见也有代表性:“开车前如果乘客主动退票,车站规章倒是详细规定了开车前2个小时退票收20%%退票费,但却没有规定因为站方缘故让乘客耽误时间时站方所应该承担的赔偿额度,约束了乘客却不约束车站,怎么看也不像个对双方公平制约的规章。”实习生 张卉 本报记者 杨岗 李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