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与女友发生性关系被指涉嫌强奸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2日03:19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
两个娃娃聊天相识后偷食禁果,男孩“涉嫌强奸”被刑拘,但根据刚实施的司法解释,不以犯罪论处 通过网上聊天认识,15岁的初二男生明明(化名)和13岁的初一女生红红(化名)开始“耍朋友”并偷食了禁果,事发后明明因“涉嫌强奸罪”被刑拘……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根据本月1日在全省执行的四川省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不懂爱情 一对初中生偷食禁果 今年1月29日,网名为“帅哥爱樱花”的明明和网名为“紫微凤衣”的红红在QQ上相识了,浅浅聊了几次,当时尚不满13岁的红红就对这位小哥哥产生了好感,情窦初开的她主动表白:“我要做你的女朋友”。一个星期后,红红从双流赶到成都和明明见面,二人的感情迅速“升温”,开始以“老公”、“老婆”相称。 春节后的一天下午,红红第二次从双流来到成都,在明明家里,这对小情侣偷食了“禁果”。在其后的3个月时间里,二人背着家长,不辞劳苦地多次往返于成都和双流两地……直到今年4月初,红红的母亲发现女儿没有按时来例假,这一反常现象引起了她的注意,经过询问,红红终于坦白她和明明在“耍朋友”并发生关系的事实。5月31日,明明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刑拘。 该案被移送至金牛区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对此相当重视:明明刚满15岁还在读初二,红红也才13岁读初一,本着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承办检察官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从二人的QQ聊天记录和红红写给明明的几封信件中可以看出,二人在恋爱交往过程中情感是真诚的,是朦胧的爱情意识促使身心均不成熟的他们盲目地进入两性世界。 执行新规 少年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相关解释: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男少年,同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奸淫幼女罪,责成学校和家长严加管教。 本月1日,由四川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开始在全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执行,明明的行为无疑是该《意见》出台后的一个典型例子。 在参阅了大量法律解释后,金牛区检察院最终决定不予批捕明明,其行为不作为犯罪论处,双方家长事后进行了调解,红红的家长也表示不再追究明明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特别提醒双方家长,一定要加强对子女的教育。金牛检 张立均 早报记者谢璐 新闻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条、第23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但考虑到实际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情形比较复杂,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考虑,解释中特别强调:“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四川省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对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的;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被教唆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的;犯罪虽已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诉全部犯罪事实并积极退清赃款、赃物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不大的,一般应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