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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抢钱算不算抢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2日06:30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记者金镒

  公证处发生“劫案”

  2003年9月4日下午,一起特殊的“劫案”在位于道里区的哈尔滨市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眼皮底下发生。

  事情的起因源于一次意外事故。王家声是我市一家工厂的工人,与妻子结婚近10年。2003年7月26日,王家声8岁的儿子跑入一家工地去玩耍。突然,一根脚手杆从天而降,正好砸在孩子的头上,孩子当场死亡。后来经过王家声姐姐和建筑公司多次协商,建筑公司终于答应从人道主义出发,一次性赔偿孩子父母人民币12.5万元,但要求在公证处公证下签订赔偿协议。2003年9月4日早上9点钟,王家声夫妇和建筑公司双方人员都到了哈尔滨市公证处。据王家声的姐姐王艳芳介绍,当时建筑公司提出由于现金太多,希望能够在银行“转存”,但王的妻子坚决要现金。这样,建筑公司一直到将近下午4点才把那些现金凑齐。当该公司人员把现金交给王家声后,王的内弟把王家声拉到了一个没有人的房间,然后和王的妻子一起按住他,抢夺他手中的现金。在抢得现金后,王内弟、王妻和人数众多的“娘家人”迅速离开了公证处。一直在旁的王家声的姐姐王艳芳被当时的场面惊呆了,急忙拿出手机拨打了“110”。等道里公安分局尚志派出所民警赶到的时候,王妻已经跟随家人带着钱离开了公证处。

  派出所的民警在现场询问了一些目击者后,把王家声和他姐姐带回了派出所继续询问。当时的办案人打电话要求王妻姐弟俩马上回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可王家姐弟一直没见到他们。

  “抢劫行为”不能定性,离婚判决一纸空文

  过了很长时间公安机关都没有拿出结论,王艳芳多次找到公安部门要求尽快解决。2004年6月3日,公安部门拿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后王家声在香坊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在去年的11月,法院下达了离婚判决。在判决中,对那笔12.5万元的赔偿金也进行了分割。但在法院执行的时候,王家声的妻子连同那部分钱都已没了踪影。如今王家声患有严重的眼疾,视力严重下降,几乎失明,急需一笔医疗费治病,王艳芳四处奔走,为弟弟讨要这笔财产。

  记者采访了“案发地”——哈尔滨市公证处。当时经历过该事件的一位姓陈的公证员向记者介绍,当天下午4点左右,在一个房间内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王家声内弟等人将王手中的那笔赔偿金强行拿走。当时他们还以为是家庭内部矛盾,后来警察来了才明白事情的严重性。

  记者又采访了道里区公安分局。法制科一位姓高的科长向记者介绍,针对当时的情况,分局作了认真的案情分析,得出的结论是不能构成抢劫罪。因为那笔钱是夫妻共有财产,而且发案时间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时的确是王家声的内弟把钱强行拿走的,但在第二天王家声的内弟把钱交给了王妻,这就无法定性为抢劫了。

  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赵连勤分析,在很多人眼里,夫妻共有财产是不存在抢与不抢的,因为是两人共同的。这种看法虽然没有错误,但不全面。按照我国《刑法》法理,抢劫行为的认定依据,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财物是否脱离了所有人的监管。

  在本案中王家声的妻子用强行的手段把钱拿走,虽然是一般意义上的“抢”,但这跟抢劫有着本质的不同。当事人认为王妻“抢劫”了夫妻共有财产中王的那一部分,其实这是错误的。因为当时二人对财产有着相同的共有权利,无论是谁在暂时掌握这全部的财产,都仅仅是暂时,都没有根本脱离共有人的监管。这在后来的离婚判决中也有体现,因为这笔钱款也在他们夫妻财产的分割之列,在法律意义上就说明没有脱离夫妻共同的监管。

  比如一对夫妻共同住在他们共有的房屋内,发生矛盾后丈夫将妻子赶出了家,自己一个人住在家里。如果按照某些人的理论,该丈夫就“抢劫”了妻子的那部分房屋,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二人都对共同财产有监管的权利。只有在发生财产分割(离婚)的时候,才能涉及到侵害对方财产权的问题。在法院判决他们二人离婚后,王妻带着那些钱离开,这就侵害了王家声的财产权,并在客观上阻挠了法院执行生效判决。

  这里只有一种情况才能认定抢劫行为的成立,就是王家声的内弟如果把钱拿走后没有在第二天交给王妻,而是自己留下,那么他就构成了抢劫罪。因为,这笔属于王家声夫妇的钱已经脱离了他们二人的共同监管。

  虽不构成抢劫,但涉嫌“拒执罪”

  道里公安分局法制科高科长还指出,虽然王家声的妻子和她的家人没有构成抢劫罪,但还是涉嫌刑事犯罪的。

  高科长分析,去年年底法院判决了他们离婚,并依法将他们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判决生效以后,法院的执行人员无法找到王的妻子和他们的共同财产——那笔12.5万元的赔偿金。王的妻子在明知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故意转移被执行财产,而且本人也故意躲避。依据我国《刑法》中的第333条和334条,她涉嫌拒绝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罪,当事人应该向当地公安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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