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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犯法胆大妄为 一律师挪用法院执行款25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2日08:45 东方网

  东方网6月12日消息:堂堂律师事务所主任,竟然利用职务之便随意提取事务所账户内的250余万元现金用于个人开销。李炳侯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检察机关起诉,但由于不服浦东法院的一审判决,李炳侯提起上诉,昨天,市一中院二审再度开庭审理了此案。

  1995年8月,李炳侯与他人合伙开办了上海市炳侯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炳侯所),李炳侯担任该所主任。1996年11月炳侯所受托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为申请执行某仲裁
裁决。两年后,法院将执行款480万余元划入炳侯所的专用账户。此后,李炳侯不顾委托人的多次催讨,利用担任事务所主任、全面负责事务所管理的职务便利,指使出纳将执行款及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陆续转入该所的另一基本账户,然后采用自批自借方法,自书借条及填写借款单,直接从该账户内提取现金“潇洒”使用,至案发时止,已累计250余万元被其花费殆尽。

  庭审中,李炳侯及其辩护人坚持认为,被告人“自批自借”等行为属民主监督制度不完善背景下所为,但其作为事务所主任行使权力并无过错,且用于出差、出国访问、办案等活动的费用应为事务所和办案的开支,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浦东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炳侯在提成已超的情况下,以出差、办案等名义提取款项,且对款项用于业务活动之说无法提供证据,本人又在庭前供述中承认过借款系用于个人生活,故此款项应视为归被告人个人使用。李炳侯是基于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将部分代为保管的执行款挪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完全符合利用职务便利的法律特征,判决被告人李炳侯因涉嫌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已退赔的赃款人民币4.7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尚未退赔的赃款应予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

  作者:申思明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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