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主任挪用法院执行款250万元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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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2日09:03 东方早报 | ||||||||
堂堂律师事务所主任,竟然利用职务之便随意提取事务所账户内的250余万元现金用于个人开销。李炳侯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检察机关起诉,但由于不服浦东法院的一审判决,李炳侯提起上诉,昨天,市一中院二审再度开庭审理了此案。 1995年8月,李炳侯与他人合伙开办了上海市炳侯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炳侯所),李炳侯担任该所主任。1996年11月炳侯所受托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为申请执行某仲
庭审中,李炳侯及其辩护人坚持认为,被告人“自批自借”等行为属民主监督制度不完善背景下所为,但其作为事务所主任行使权力并无过错,且用于出差、出国访问、办案等活动的费用应为事务所和办案的开支,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浦东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炳侯在提成已超的情况下,以出差、办案等名义提取款项,且对款项用于业务活动之说无法提供证据,本人又在庭前供述中承认过借款系用于个人生活,故此款项应视为归被告人个人使用。李炳侯是基于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将部分代为保管的执行款挪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完全符合利用职务便利的法律特征,判决被告人李炳侯因涉嫌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已退赔的赃款人民币4.7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尚未退赔的赃款应予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