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两名村干部私分42万元土地补偿款获刑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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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2日16:49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宁6月12日电(欧阳九林、邓苏勇)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两名村干部私分土地补偿款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陈福祥、李康英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暂扣赃款418814元,发还柳州市柳东镇窑埠村第11组。 法院审理查明,陈福祥、李康英在担任柳州市柳东镇窑埠村第11组组长、出纳期间,
9月14日,司法机关在立案查处柳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干部白某涉嫌受贿案时,分别对被告人陈福祥、李康英进行问话调查,陈福祥、李康英当天即供述了结伙侵吞上述征地补偿款的事实。12月28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被告人陈福祥、李康英涉嫌贪污案。12月30日,被告人李康英将308509元交到鱼峰区检察院,2005年1月10日,被告人李康英又将110305元交到鱼峰区检察院,作为退赃(含利息)。被告人陈福祥、李康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福祥、李康英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结伙侵吞政府交其管理的土地征用补偿费近42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但陈福祥、李康英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况下,能在接受司法机关盘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福祥、李康英犯罪后有悔罪表现、退出赃款,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