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儿童福利院前院长获刑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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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00:41 新京报 | ||||||||
挪用4万公款转入自家持股公司,被认定犯贪污罪 本报讯 (记者李欣悦) 北京市儿童福利院前院长王晨光日前被海淀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王晨光将4万元公款挪用至其本人及其儿子拥有股份的公司,法院认定她此举已构成贪污罪。
去年12月28日,海淀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将王晨光公诉至法院。55岁的王晨光是河北人,原任北京市儿童福利院院长兼中国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中心主任。检察院指控王晨光在2001年8月间,利用福利院院长的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将儿童福利院拟用于开办收养咨询热线的4万元公款,转入其本人及其子拥有股份的北京安琪拉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用于经营使用。 2002年12月12日,北京安琪拉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将上述案款4万元退还给北京市儿童福利院。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了检方所指控的事实,认为王晨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