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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摔伤后工头携款逃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08:59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一民工在施工中不幸摔伤,发包方出于关心支付了补偿款,不想,工头却揣起这笔救命钱逃跑,不知去向。找不到工头,该民工只好将发包方告上法院。

  2003年3月20日,盐城某建筑公司与洪泽县农民张某签订协议,将某商住楼木工模板工程发包给张某施工。协议签订后,张某安排民工进场施工。7月20日,在拆除工地临时工棚时,民工李某不慎从房顶上摔下,致左骨股颈骨折,达九级伤残,住院治疗22天,花去医疗
费7000余元。

  事故发生后,盐城某建筑公司垫付了全部医疗费,并于8月17日预付补偿款31000元。不想,工头张某竟携带这笔救命钱跑了。受伤的李某不仅没拿到工钱,就连应得的补偿款也被工头张某拿跑。苦寻张某无果后,李某只好将发包方盐城某建筑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各损失5万元。

  对于这场官司,盐城某建筑公司感到很无奈,首先,李某是雇受于张某,为张某干活,在干活中受伤与他们无关。况且工程款已结清,出于人道主义公司已经补偿了李某3.1万元,他们不可能再出这笔钱了。

  雨花台区法院审理认为,工头张某与李某之间是雇佣关系,张某作为雇主应对李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受损害承担责任。盐城某建筑公司与张某之间形成了工程承包关系,因张某不具有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根据规定,作为发包方的盐城某建筑公司应当与雇主张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有权要求盐城某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盐城某建筑公司将部分补偿支付给工头张某,属于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内部行为,对外不具有效力,不能用来对抗李某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盐城某建筑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工头张某追偿。

  庭审中,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由盐城某建筑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52759元。(林燕萍 陈菲 郑冰)

  (编辑 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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