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都打赢了官司 张柏芝为何败诉安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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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10:25 新华网 | ||||||||
法院:同一事实重复起诉不合法 电影明星张柏芝诉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公司、合肥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肖像权纠纷案有了结果:安徽省高院日前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张柏芝的赔偿请求。那么,在北京、上海两地都打赢了官司的张柏芝,为何会败诉安徽?
2000年5月,张柏芝与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公司签约,为“东洋之花”产品代言,参加电视及平面等各项广告演出。合约第三项约定:沐浴露广告的使用期限为2000年6月15日至2002年6月15日止。2001年,张柏芝因上海太平洋百货、华联超市等地销售的“东洋之花”首乌精华洗发香波和各类香皂上均未经自己同意就印有自己的肖像,向上海第二中院提起侵权诉讼。经该中院调解,东洋之花公司一次性赔偿张柏芝51万元并承诺今后不再生产侵权产品;张柏芝放弃已生产、销售的产品的一切权利。2003年7月,张柏芝发现东洋之花的沐浴露仍在使用自己的肖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洋之花公司支付违约金125万元,并将在北京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购买的印有其肖像的滋润养肤型美肤沐浴露作为证据。北京高院参照此前上海二中院根据双方自愿协商确定赔偿数额所作出的民事调解,判决东洋之花公司赔偿张柏芝51万元。 2003年11月,张柏芝的代理人在安徽合肥百大合家福购物广场发现印有张柏芝肖像的“东洋之花”清新爽肤型美肤沐浴露仍在销售,于同年12月以这款产品为证据,再次将“东洋之花”推上被告席。 合肥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张柏芝提供的购自合家福的东洋之花清新爽肤型美肤沐浴露,与先前诉讼中的滋润养肤型美肤沐浴露均为沐浴露系列产品,区别仅在于品型差异。购自合家福的清新爽肤型沐浴露的保质期限是2006年1月10日,购自北京华联安徽分公司的滋润养肤型沐浴露保质期限是2006年1月15日。无论基于产品类型还是生产时间考虑,张柏芝在先前诉讼中所主张的肖像权利益损失,都包含了这次诉讼主张的损失。就同一违约损害事实,以不同的诉因和请求权,向不同法院重复起诉,不符合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遂依法驳回张柏芝的起诉。 张柏芝不服,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诉。三方当事人围绕这次诉讼请求是否被先前的诉讼请求所涵盖发生争议。安徽省高院认为,两款沐浴露执行的标准和卫生许可证完全相同,应属于同一系列产品,东洋之花公司生产销售两款沐浴露的行为应认定为同一侵权行为。参考北京高院的裁定,是否侵权的关键在于东洋之花公司是否在2002年6月15日之后仍在生产销售印有张柏芝肖像的沐浴露,而不在于沐浴露的细分品型。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驳回张柏芝的上诉请求。记者李光明通讯员周平 李红春(来源:中国普法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