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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市一法院副院长贪污受贿 被判刑1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11:1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13日电 据新华网报道,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长友因贪污受贿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这一案件由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且提起公诉,由松山区人民法院一审终结。被告人刘长友原系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2004年11月3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11月16日被正式逮捕。经一审认定,被告人刘长友
自2001年2月至2003年3月,利用其分管执行案件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贿赂4.3万元,并且利用其职务之便,将原执行局账外存款378264.61元存在其提供的身份证名下,将该存折控制在自己手中并且侵吞了此款。

  法院于近日宣判:被告人刘长友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林凤嵇素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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