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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告房东索要优先购买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11:24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记者 眭军杰

  【金陵晚报报道】租房1年多后,发现房子被房东卖出,房客陈历随即一纸诉状将房东和购房者告到下关区法院,要求法院保护她的优先购买权。可是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败诉。令原告意想不到的是,她的年龄成为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

  陈历于2002年9月在下关小市地区租了一套房子,用于经营房产中介业务。一年之后,她发现租的房子已经易主。陈历认为,房东在没有通知和征询她的意见前提下,就贸然出售她承租的房屋,是不合法的。在去年年底,她将房东和购房者一并起诉到下关区法院。

  今年上半年的开庭中,陈历查阅法律后指出,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该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未按照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房东认为自己已经尽告知义务,在出具给房客的房租收条上曾经注明了“已有新房东”。购房者委托南京昌禾律师事务所戎祥伦律师代理此案,戎律师指出购房者花了40多万元,是善意取得,购买房屋的合同是有效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东出具的收条在房屋买卖之后,因此原告陈历作为承租人可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法院同时认为,所谓同等条件,应是同等的价款、同等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等等。原告是否有能力以同等条件购买该房屋是本案处理的关键。而原告在庭审结束前只证明自己有15万元的首付能力;其次原告现年48岁,贷款年限只有7年,还需贷款25万多元,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收入能力去银行贷款。因此法院综合认定原告不具备与购房者购买争议房屋的同等条件。

  近日,下关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编辑 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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