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费超过半年不能报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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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12:15 深圳商报 | ||||||||
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提醒市民 医药费超过半年不能报销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黄明钢通讯员王彤)张阿婆近日来到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医保处,要求报销几千元的医药费,但因为看病时间已过了两年多,不能报销。
张阿婆女儿在内地工作,她退休后于2003年底去女儿那里帮忙照顾家人。同年张阿婆生了病,在当地用现金看病治疗。按照2003年7月16日发布的《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张阿婆看病的钱是可以报销的。但是张阿婆忽略了报销的时间限定。《报销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参保人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需要办理报销的,应当自发生费用之日(住院的以出院之日,下同)起6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提醒参保人,医疗费报销一定要牢记时间概念:去外地出差、探亲等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期限为6个月;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而自己掏钱,达到上述报销规定要求的,也应在当年度内(7月1日至下年6月30日)前往报销。 一旦超过上述期限,根据规定是不能报销的。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黄明钢通讯员王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