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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职务侵占还是经济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14:18 新民晚报

  500万元资金去向何方?大家把疑问投向一个“能人”身上——是职务侵占还是经济纠纷?

  案情简介陈某为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其服饰公司与浙江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00年,浙江某公司为利用陈的渠道开拓业务,聘陈为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办事处主任。陈被聘期间,服饰公司与浙江某公司继续着业务往来。去年,浙江某公司称陈某伪造公
司董事长签名,开具委托书,私自将公司500万元用于偿还他个人服饰公司的债务。陈某旋即被立案起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私自将500万元资金占为己有,构成了职务侵占罪,且犯罪数额巨大。

  律师观点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根据司法实践,若陈某被指控的罪名及数额成立,他将面临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陈某的家属找到我时,我查阅卷宗发现,陈虽在浙江某公司任职,但两家公司仍有业务往来,这两家公司是否有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有,那就是一桩经济纠纷而不应定为职务侵占。对于这一问题,我专门请一些著名的法学专家来对本案进行探讨剖析。专家们也认为,应该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线,根据现有证据,说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实际上混淆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线。对此,我在法庭上提出了同样的辩护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3次开庭审理,查清了本案的事实,基本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仅对其中一笔25万元资金的去向,法庭认定是被陈某挪作它用了。为此,法院以陈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判决后,陈某当庭服判。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李小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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