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皇帝”也讨起了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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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14:18 新民晚报 | ||||||||
除了农民工讨工资,近年来另一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在上升——“打工皇帝”也讨起了工资 近年来,一种新的劳动争议案件类型正在悄然上升。这些案件中,与企业发生薪酬纠纷的,不是普通的劳动者,而是高级主管、总经理,甚至董事长。企业老总讨工资的过程和一般员工有什么不同呢?
如果说处于弱势的普通劳动者需要法院帮助他们维权,这些老总们则是与雇佣他们的企业“强强对话”,利用自己的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经理也来讨工资 2002年5月,陈先生和一家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陈先生的职务为副总经理,月工资4万元。8月,公司发布董事会公告,免去他副总经理职务。陈先生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2002年5月至9月的工资20万元及25%的赔偿金5万元;并按每月4万元的标准支付2002年10月起至诉讼终结时止的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属有效劳动合同。陈的副总经理职务被免去后,公司并未与其终止劳动关系,陈先生仍应享受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因此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诉讼标的200万元 施先生于2001年4月和某电子公司签订的《聘任合同》约定:施先生担任总经理,公司如果违约,应向施先生支付违约金200万元。2004年5月,公司董事会以施的工作业绩和能力不能胜任总经理一职为由,免除了他的总经理职务,将其调任他职。之后,施先生和公司都分别作为原告,起诉至徐汇区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合法有效,判决公司支付施先生2002和2003年度业绩奖励差额60多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高标的造成执行难 高级员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一个突出的特点是:标的非常高。动辄就是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客观上造成一些企业没有能力或不愿履行巨额赔偿责任。前不久,一个高级管理人员起诉公司,标的达到了270万元。败诉的企业不愿支付。最后徐汇区法院依法查封了公司一块地块,才让其履行了赔偿责任。高标的劳动争议案件,造成法院又一新的执行难。 诉讼成本显然过低 和高标的比起来,诉讼成本就显得过低了。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考虑,劳动争议案件都有固定的收费,即每起案件诉讼费100元。100元,对于农民工来说可能不是一个小数目,但相对于标的达到几百万元的老总们来说,简直可以忽略不计。 诉讼成本过低,使当事人规避了诉讼风险,不少人不断提起上诉,甚至一个纠纷可以引发多重诉讼。这样一来,法院的审理难度和司法成本增加了,这实际上是一种对诉讼权利的滥用。 实习生黄冲 本报记者袁玮 专家点评 老总们凭着自己强烈的法律意识、明确的劳动合同,打赢了官司。一般劳动者也可从中得到一些启示。劳动者应该订立详尽的书面合同,以合同的形式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违约责任,这样才能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就处于相对有利的位置。 徐汇区人民法院侯荣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