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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的科学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16:24 红网-湖南日报

  乌东峰

  文艺复兴以后,笛卡尔、莱布尼茨、黑格尔等人都把和谐视为重要的哲学范畴。莱布尼茨认为“宇宙是一个由数学和逻辑原则所统率谐和的整体”(《西方哲学史》)。而真正把“和谐社会”提到理论高度的是马克思。马克思在他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及他与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等书中,一再“提倡社会和谐”。
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马克思说:“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社会也是由人生产的。”他认为,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换句话说:人应当融入社会,社会应当融入人,这才是高度的科学的和谐。

  和谐的本质是对立统一

  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变化的源泉、动力和实质内容,是宇宙的根本规律。和谐就是对立统一规律的矛盾同一性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1、和谐是客观关系中各种因素的对立统一。和谐是关系和谐,所以它的内部至少有两个以上因素,它们之间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关系,如人与自然的和谐。人总想从自然界获得越来越多的生活资料,而自然界又有自己的平衡规律,不允许人类无限度地索取,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的;但人类如果顺应自然界良性发展的规律,合理地对自然界进行改造和利用,使人与自然共生共存、相互补益,这就达到了和谐统一。

  2、和谐是人主观上各种思想协调的对立统一。因为客观世界是矛盾的世界,这就决定了反映客观世界的主观意识必然是矛盾的。这些思想矛盾必须经过人的主观能动习惯进行协调,才能达到对立统一的和谐。

  3、和谐是主观和谐与客观关系和谐的对立统一。主观意识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这种反映有较强的能动性。人脑在反映客观现实时,总是对被反映的对象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工和改造,再加之客观现实的不断变化,这就使人的主观意识与客观现实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如果这种差异很大,就不会产生和谐。在这种不和谐的客观条件下,人的思想也是不会和谐的。在人的思想不和谐时,与其有关的客观关系也难以和谐。有了正确的合谐的思想就会产生适当的行为,而适当的行为就导致了客观关系的和谐。主观和谐与客观关系的和谐有相对的对立性,又有密切联系的统一性。

  4、和谐是对立统一的和谐。和谐作为矛盾同一性的特殊表现形式有其自己的特征:(1)和谐是由人参与的事物关系的和谐。没有人的参与,也就没有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就不会有和谐的事物。(2)和谐具有非对抗矛盾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矛盾分为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两大类,这两类矛盾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和谐是一种矛盾统一体,但它的内部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在和谐的事物中,矛盾的各方彼此相容,不存在你死我活的斗争,是可以通过协调而解决的。如和睦民族内部的矛盾,和睦家庭内部的矛盾。对抗性矛盾是无法达到和谐的,如敌我矛盾。对抗性矛盾只有转化为非对抗性矛盾,才有可能产生和谐。(3)和谐是事物发展的最佳成熟阶段。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原始阶段、发展阶段和成熟阶段三个时期。和谐只产生于成熟阶段。它是事物发展的最佳阶段,是人类生活的理想时期。(4)和谐具有其内部关系全面协调的统一性。一个具体的和谐事物,它的内部关系均达到了最佳的协调、稳定的状态,缺一则不成其为和谐。如一个家庭的和谐,其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夫妻关系和谐、父母子女关系和谐等所有家庭成员之间关系和谐,缺少某一方面关系的协调,其家庭将难以和谐。

  和谐不等于自然平衡

  和谐是带有人的情感和思想的概念,是人顺应客观规律而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的结果,这是与平衡概念本质属性的区别。

  1、和谐的事物均带有人的情感。如陶渊明的“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这是对和谐状态的一种生动写照,它既表达了自然风光的美,又体现了作者心情的平和与惬意。从美学的视角看,美是和谐。那么,无生命的自然风光的美是怎样产生带有人的情感和思想的和谐的呢?第一,美需要人去感觉和想象,才能被发现;第二,人要心情平和,才能感觉美;第三,人要通过对美的深层次研究,才能更好的理解美。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人的情感因素和主观能动性,就没有和谐美。而很多平衡的事物是没有人的情感因素的。如原始森林中的生态平衡。

  2、人的思想平和、协调是和谐的必要条件。人的思想是复杂的,喜怒哀乐、对错好坏均在其中。人只有用自己的主观能动作用,节制喜怒哀乐、分辨对错好坏,才能使其思想协调。

  3、和谐是人的主观能动性作用的结果,没有人的主观能动性,就没有和谐。如处于自然状态的河流经常会泛滥成灾,威胁人的生存。于是人们就研究它、分析它,最终得出了对河流的正确认识;人们又通过创造性的筑堤建坝,不但遏止了水灾,而且使河水按照人的意志流入农田、鱼塘、水库,造福于人类,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单凭客观规律的作用是决不会产生这种和谐状态的。而在平衡中,人的主观能动性不是决定的因素,因为很多平衡的事物不但没有人的主观能动作用的存在,而且也绝不是人所能为的,如宇宙的平衡。因此,和谐与平衡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平衡的外延非常广泛,宇宙间的任何事物都处于一种平衡状态。当今人类社会从总体上说不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因为就世界范围而言,存在着霸权主义和以强凌弱的现象,这是一种近似于动物世界的平衡;在资本主义国家始终存在着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两大阶级的不可调和的矛盾,他们之间存在的是力量对比的平衡等等。宇宙间的万事万物都处于一种平衡状态,因为如果没有了平衡,事物就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而好些和谐的外延较之平衡来说是极其狭窄的。和谐在当今世界上只是局部现象;而且,它只存在于由人参与的关系之中,并且与人有关的事物也不总是处于和谐状态,和谐是事物发展到最良好循环阶段的状态。总之,和谐与平衡有着明显的不同,两者的根本分水岭是和谐包含着人的思想因素,是人的主观能动性作用的结果,而平衡则不是这样,就像人与动物的区别是人能制造和使用工具,并能用语言进行思维而动物则不能是一样的道理。不了解这一点,和谐理论就不会完善。

  和谐社会落实于人伦日用之中

  和谐社会的构建取决于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合理地处理人与人的关系,取决于社会制度的合理安排下社会成员精神境界的培育。

  1、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主体。在儒家的和谐社会观念里,我们可以吸取的思想资源主要是人际关系的和谐。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更是社会和谐的主体,离开了人的交往关系,社会和谐就无从谈起。儒家讲人伦的和谐是依靠礼乐制度来保障的。在等级秩序中,每个社会成员各安其位,做到“和而不同”;在人与人之间要求多一些关爱,多一些诚信,做到“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论语·公冶长》)。在儒者看来,人伦和谐并不涉及到财富创造者的积极性,而只涉及到财富占有者的分配关系问题,但是社会的不和谐,往往起因于财富、权势、力量对比的悬殊,尤其是处于强势地位的社会成员以势挟贵对他人的生存境遇漠然视之的时候,更容易引起社会冲突。因而孔子强调人与人之间应该以仁心相感,仁的感通恰如各社会要素的和谐剂。在荀子的思想中,社会和谐主要取决于各阶层得到与其社会地位相应的有差别的回报。荀子称:“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荀子·大略》)。等级贵贱之分与对物质财富占有多寡相对应,在等级差别的对应中,以制度的形式规定不同的人“或美、或恶、或厚、或薄、或乐、或劳”,而人们又安于自己的政治地位与经济地位。因而,礼的规定以及人们对礼的认同,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这样,儒家的社会和谐思想,主要表现在以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礼乐制度设计中。在这里,它虽然强调的是不同政治地位者的利益差异,但暗含了区分人们贡献差异的因素。尽管在礼的强制性规定下,它对人们贡献差异的看法往往是颠倒的,但它通过规定不同职位者的需求差异,引导了人们对礼乐制度的普遍认同。儒家的社会和谐思想对于当代社会的启示在于:按社会成员对社会贡献区分其报酬是必要的,社会成员对自己之于社会贡献程度的自觉估量,是社会和谐的心理基础。在科技、知识、管理、资金等非劳动要素已进入社会分配系列的今天,人们若仅仅着眼于劳动付出,将按劳取酬中的“劳动”作狭义的理解,就难以了解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及其多种因素合力这一客观事实。

  2、追求人文生存环境的和谐。如果说桃花源中的淳朴唯美风俗还带有梦幻的色彩,不足以成为现实社会的样板的话,以礼乐为根基的人文教化,则为和谐社会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资源。礼乐制度就是要建立一个“群居而不乱”、“体情而防乱”,既有秩序、又有自由的合理的社会。每个人在合理的风俗习惯中,可以改过迁善,过着自己能把握自己、又能涵融群体的生活。而淳朴世风的形成,又少不了民众的礼乐教化,人自觉其作为人的存在,以富于人性的交流,取代相互窥伺与欺骗。也许人们认为在现代社会中,礼乐的教化是无根的,难以落实到人伦日用中去。但是,无论是在现代社会组织中,还是在人们家居封闭的楼房里,用人对人的温情取代人对人的冷漠总是受欢迎的。无论是礼貌地问候,还是在家居生活中对他人存在的顾及,比如爱护环境、不讲脏话、对人友善这些最低限度的道德规范,都是构成和谐风俗的基本要素。

  3、社会成员的身心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点。在中国哲学史上,无论是张载的“民胞物与”,还是王阳明的“一体之仁”观念,都是基于人与万物的一体感为基础的,它们承认人天生具有同类感,正是这种同类感,才有可能使人的自爱扩大为爱同类。因而和谐社会必须有社会成员之间的互相认同与接纳。但是,现实境况往往是人们在追求各自利益的过程中,把同类意识抛却在一边,心中所据有的只是自我的利益,只有由财富或权势的崇拜而来的同类分化。因而,超越自我的束缚,摒弃商品拜物教,培养人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人格,是身心和谐的必然要求。个体身心合谐,既取决于社会成员具有良好的心态,也取决于制度安排所给予人的希望,即社会成员感到社会规则大致公平,认为个人虽然还没有达到他人的成就,但每个人却具有与那些成功人士相同的社会权利与机遇。只有这样,个体身心和谐所要求社会成员具有的超越精神,才不是自我麻醉,而是基于个体对社会制度安排的清醒认识,基于对生存意义的深刻领悟。(作者系《求索》杂志总编、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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