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变订经销商赖账五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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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21:17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4月份签的购车协议,说一个月内可以提车,但直到最近,经销商才说车没有了。”今天上午,李女士气愤地说,经销商违约后,一直不答应双倍返还她交的定金。 李女士说,今年4月,她在北京亦庄的一家丰田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车协议,并交了对方5000元定金。经销商承诺说,最迟5月底,一定到货。“直到前不久他们才说,那款车厂家已经不生产了,只能退还我5000元定金。”她说,经销商却不承认他们违约,并说
今天上午,记者看到李女士与汽车销售公司签的协议上打印的是“订金”,但经销商给她开具的手写发票上却是“定金”。 记者采访了该汽车经销商,一位张姓工作人员答复记者说,不管是“订金”还是“定金”,他们都不会答应双倍返还的。如果李女士愿意购买其他款汽车,他们可以给其优惠价作为补偿。李女士表示,如果经销商坚持不赔偿,她会以法律手段解决。今天上午,该销售公司一名马经理表示,如有任何疑问可找他的律师,但律师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律师点评 经销商在钻法律空子 北京天平之星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李庆平律师告诉记者,在合同中,不允许同时出现“定金”和“订金”,如果同时出现,一般情况下,都是有一方在有意钻法律的空子,为了单方利益想欺骗对方。这种情况下,以手写的为准。 其次,合同法中只有“定金”才有意义,所以在签订合同时,要写明是“定金”而不是“订金”。 李律师说,此事件中,经销商有意用了“定金”和“订金”两个词,很明显是在有意钻法律的空子,这样,对方不买车时,他可以扣下对方所交的钱;而自己违约时,又可以不去双倍返还对方。李女士可以持对方手写的“定金”发票到法院起诉对方。 作者:惠晓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