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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新交法理赔保险公司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00:54 新京报

  法院认为投保人未增加保费、变更保险合同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通讯员萧萧)保险公司拒绝按“新交法”理赔获法院支持。昨日,投保人张女士在宣武法院获知,自己输官司的原因是没有增加保费,及时变更保险合同。

  张女士2003年购买了一部悦达轿车,同年12月,她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
并支付了有效期为一年的保险费。去年11月,张女士的丈夫在怀柔与一辆人力三轮车相撞,车夫张某死亡。交通队认定张女士的车辆负全责。经调解,她与张某的亲属达成14.5万元的赔偿协议。

  张女士以为,按照新交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她的第三者险金额为10万元。这样一来,自己只需承担一少部分就可以了。没想到,保险公司却只答应赔偿她7.2万,不同意按新交法理赔,于是,张女士起诉到法院。

  保险公司称其这样做的理由只有一条:张女士未增加保费。保险公司说,新交法出台后,他们曾登报宣传,称投保人若要求按新交法索赔,就要增加一定的保费,否则只能按原合同赔偿。

  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保险公司7.2万元的核定赔偿金额,同时认为张女士与保险公司未依法变更保险合同,所以她要求保险公司赔付10万元缺乏合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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