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新交法理赔保险公司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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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00:54 新京报 | ||||||||
法院认为投保人未增加保费、变更保险合同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通讯员萧萧)保险公司拒绝按“新交法”理赔获法院支持。昨日,投保人张女士在宣武法院获知,自己输官司的原因是没有增加保费,及时变更保险合同。 张女士2003年购买了一部悦达轿车,同年12月,她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
张女士以为,按照新交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她的第三者险金额为10万元。这样一来,自己只需承担一少部分就可以了。没想到,保险公司却只答应赔偿她7.2万,不同意按新交法理赔,于是,张女士起诉到法院。 保险公司称其这样做的理由只有一条:张女士未增加保费。保险公司说,新交法出台后,他们曾登报宣传,称投保人若要求按新交法索赔,就要增加一定的保费,否则只能按原合同赔偿。 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保险公司7.2万元的核定赔偿金额,同时认为张女士与保险公司未依法变更保险合同,所以她要求保险公司赔付10万元缺乏合同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