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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工作证”就可认定劳动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01:01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杨川 记者 荣梅实习生赵丹丹)今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凭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就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这是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的最新消息。

  据了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
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同时,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而未签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对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通知特别规定,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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