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送到了拿货的却不给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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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09:35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
通讯员 浦文 金陵晚报记者 毛蕾 【金陵晚报报道】买东西要付钱,这没什么可说的。可徐州一家物资经销处在向南京一家汽车厂卖出20吨生铁后,却为该向谁要钱伤透了脑筋,甚至打起了官司。南京浦口法院近日巧断了这起“糊涂案”。
据徐州这家名叫得利可的物资经销处说,3年前他们给南京金陵汽车配件厂发了20吨价值3.2万元的生铁,也开了增值税发票。货到了,对方的款迟迟没有付,他们上门催要了两年,配件厂的财务人员才答应在去年年底前付清,并写下一张盖了配件厂财务专用章的还款计划。 时间到了钱却没有到,“得利可”无奈之下拿着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和还款计划书将金陵汽车配件厂告上法院。然而,开庭时,情况却发生了意外的转变:金陵汽车配件厂指着增值税发票上盖着的“南京金陵活塞环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说,自己根本没有和“得利可”发生过业务往来。配件厂还说,虽然活塞环公司以前是自己的一个分厂,但现在他们已经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了。 “得利可”并不甘心,因为自己还有一张盖了配件厂财务专用章的还款计划,上面明确写着:“我厂2002年11月欠得利可购生铁货款3.2万元。”“得利可”当庭提出一个关键性问题:如果是两家公司,配件厂的财务人员为什么要替活塞环公司出具这样的还款计划?配件厂解释:这是自己财务人员的错误认识导致的错误。 法院认为,增值税发票和还款字据中存在矛盾之处,显然有一方在认识上产生了错误。试想,如果连财务人员都会对本单位与活塞环公司的关系产生误解,那么“得利可”有误解在增值税发票上盖错公章也不足为奇。 相反,通常财务人员出具字据时都会以账面记载为据,因此“财务人员认识错误”的辩解有悖常理。 据此,法院确认了还款字据的证明力大于增值税发票,所载内容真实,增值税发票所载的购货单位有误,“得利可”与配件厂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法院最终判决,配件厂应当给付“得利可”3.2万元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编辑 小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