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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一方有权探望子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09:52 生活报

  哈市王女士1998年与丈夫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孩,现已6岁。双方打算离婚,王女士因经济状况不好,无法亲自抚养女儿,但又担心女儿判给男方后无法保证正常探望女儿的权利,另外,对婚后共有住房的分配王女士担心如果与丈夫达不成协议,该如何处理?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杨洪毓律师认为,王女士不必担心这两个问题,因为《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男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
判决或裁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王女士探望权无法实现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针对王女士离婚时如对住房达不成协议,在实践中可能出现三种情况:其一,离婚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时,如双方同意竞价,法院应当准许;其二,如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时,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其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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