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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补贴有新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09:55 沈阳晚报

  本报讯(记者朱峰)6月13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沈阳市对政府及各类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补贴办法已经出台。区、县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财政按当地最低工资的60%给予岗位补贴,按实际缴费额的70%给予社保补贴。

  按照“谁开发、谁补贴”的原则,2005年,沈阳市财政对区、县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按当地最低工资的60%给予岗位补贴,按实际缴费额的70%给予社保补贴。同时,对其他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群体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按当地最低工资30%给予岗位补贴和单位缴费部分的30%给予社保补贴。

  据了解,目前沈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开发区450元;沈河、和平、皇姑、铁西、大东、于洪、东陵、苏家屯、新城子区400元;新民、辽中、康平、法库四县(市)350元。

  据介绍,今年市政府把“零就业家庭”成员作为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主要对象,并做出承诺: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群体全部提供公益性岗位。

  记者了解到,下岗失业人员应聘公益性岗位,需要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在公益性岗位再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需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本人户口所在区、县(市)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个体科,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截至4月底,沈阳市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8592人,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2752人。记者电话:81058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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