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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内被抢责任应谁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09:55 生活报

  本报讯在网吧上网,不想手机竟在网吧内被明抢,而与商家理论时,网吧前台竟称,自己的东西应自行保管好。10日,在网吧被抢手机的宫小姐向记者讲述了自己7日晚的遭遇。

  网管在旁手机被抢

  据宫小姐说,7日晚,她与一位女同事在道外区南十四道街一家名为“梦之谷”的网吧
上网。两人相邻坐在了该网吧二楼的B区4号与5号两台机器前。接过一个电话后,坐在机器前的宫小姐就将手机就放在了电脑显示器的旁边。21时许,网吧内人已渐少,一名该网吧的网管正在一旁维护电脑。这时,一男子突然从其侧后方抓过宫小姐的手机就跑,宫小姐高喊的同时追了出去。抢手机的男子从二楼一路顺利地跑了出去,消失在小区内。抢劫者没追上,宫小姐的双膝处又因跌倒而被挫伤。

  10日17时30分许,记者与宫小姐一起来到了“梦之谷”网吧,在网吧的二楼,宫小姐向记者指出了出事当晚的位置,而这时正有一女子在此上网,手机也放在了显示器的旁边。记者注意到,就在宫小姐当晚上网的机器旁的墙角处,就有一个用来监视室内环境的小摄像头。

  宫小姐要求见网吧的业主时,网吧前台自称姓关的小姐告知,老板在外地。对于宫小姐的遭遇,关小姐说,网吧内已有安全提示,当宫小姐让其指出一处时,关小姐却无言以对了。

  消费者安全权受侵

  11日,哈市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消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而消费者拥有消费安全权,也就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时候,所享有的一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损害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由于经营者违反了必要限度之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是源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消费者人身损害,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侵权行为是第三人实施的,但是商家没有履行合理限度范围以内的安全保证义务的,商家要承担一个补充赔偿的责任。(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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