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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宝良昨状告交通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10:28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昨天上午,司机杜宝良以真武庙头条西口禁令标志为无效标志等理由将北京市交管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西单队行政处罚违法,并撤销西单队对他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退还他已经缴纳的罚款。西城区人民法院将在7天内决定是否受理此案。杜宝良曾在10个月的时间内,在同一地点违反禁令标志105次,被交管部门罚款10500元、记210分。

  杜宝良参加满12分驾驶员学习时发现,他105次违反的禁令标志即真武庙头条西口的禁令标志不是现行的道路交通标志标识国家标准(GB5768-1999)中规定的标志。

  为杜宝良无偿代理的王英律师告诉记者,交管部门对杜宝良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交通标志根本不是国家标准规定的禁令标志,当属无效标志,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依据无效标志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

  杜宝良去西城交通支队执法站接受处罚时,民警出具了24起违法记录的《处罚决定书》。“民警说我的牡丹卡里只能记录24次起违法,其余的记录没法在牡丹卡里显示,所以就没有相应的《处罚决定书》,剩下的81笔,他们给我开了一张到银行交款的证明。”王英律师说,西单队对其余81次违法记录根本没有出具处罚决定,显然西单队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

  王英律师还告诉记者,《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107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按照告知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西单队记录了杜宝良未处理违法行为高达105次,却从未履行过其‘书面告知’义务。”王律师这样说。

  杜宝良认为西城交通队处罚违法的第三个理由是,这种行政处罚有悖于执法原则和目的。按照有关部门法律规定,我国行政处罚的原则和目的,不是为了罚款而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预防违法行为再次出现。而在本案中,交管部门懈怠于履行其法定的教育、纠正职能直接导致了杜宝良在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就同一种行为被处罚105次。这完全与交通执法的原则和目的相悖。

  交管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我们已经议了两天,并做好了应诉准备。”对于“打这场官司胜算多少”的问题,这位人士说:“这要由法院依照法律和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决。”

  作者:高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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