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一矿主“移花接木”开金矿无照采金被罚1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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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12:05 云南日报 | ||||||||
近日,富宁县工商局查处了一起无照经营大案,比照查明的事实,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两种违法行为处予罚款102500元。据悉,这是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工商机关处罚数额最高的个案。 采金点矿主未办执照
4月28日,富宁县工商局组织的矿产品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组到洞波乡开展工作,当他们对位于那达村毛龙金矿区的一采金点进行检查时,意外发现该矿主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由于该采金点规模较大,不仅作业的山体被挖得千疮百孔,且现场人员身份复杂。在初步掌握基本情况后,工作组当即将情况逐级上报,申请立案进行调查。因情节严重,此案随后被省、州工商局挂牌督办。 在历时一个多月的案件调查中,工商执法人员先后数十次与矿主娄某正面接触,搜集整理讯问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近百份。综合调查所获,整个案件的轮廓逐渐浮出水面。 无照采矿罚款10万元 经查实:从2001年底起,当事人娄某未经工商登记,擅自在毛龙金矿区从事金矿开采活动。其后,他相继又购得那山、那玉、那玉东等3处金矿点,一直开采至2003年底。 经营期间,娄某于2003年4月22日向富宁县工商局申请公司名称预核准,取得了“富宁县××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以便办理有关前置手续,但期限仅至同年10月29日。申请时,工商机关已明示他“预先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不得用于生产经营。”然而,娄某背地里却移花接木,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将本该用于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公司名称用于实际经营。 富宁县工商局在依法取缔其无照经营行为的同时,决定对娄某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处予2500元罚款、对其无照从事金矿开采经营行为处予100000元罚款。 龚朝伟(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