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职业病 矿工索赔2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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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12:3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矿工曹应宽“挖煤”6年后,出现身体不适,后来诊断患上了肺气肿,经鉴定为经常接近粉尘所致。曹应宽起诉煤矿,要求煤矿支付工伤保险赔偿费20余万元。昨日,此案在彭州法院一审开庭,庭上被告否认曹应宽是煤矿职工。 昨日下午2时许,此案正式开庭。被告彭州白鹿镇某煤矿的“老板”吴尚松并没有出庭。
曹应宽诉称,1986年5月,他开始在彭州白鹿镇某煤矿务工,由于煤矿当时采用的是成本较低的“风钻干式打眼”,作业时粉尘浓度很高。1990年初,他终于无法忍受粉尘离开了煤矿。离开煤矿后他常感身体不适,特别是近几年,咳嗽、气喘胸闷日益加剧,甚至连走路都有些困难。去年12月上旬,他到成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了职业病诊断,诊断为“三期尘肺,肺气肿”。曹的代理律师认为,尘肺病属职业病,根据《劳动法》,职业病属于工伤,所以被告煤矿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辩论焦点集中在曹应宽是不是曾在被告煤矿工作过。 为证明曾在该煤矿工作过,并从事离粉尘最近的“掘进”工种,曹应宽申请了四位当年的工友为其作证,还出示了煤矿当年奖励的两个茶杯,上面印有“先进工作者”的字样。 被告代理律师李德平认为,曹应宽未能出示劳动合同或者任何书面文书证明其曾在煤矿做工。并且,4名工友也感到肺部不适,很有可能也患有尘肺病,如果曹应宽的请求得到支持,那么其他几名工友也很有可能提出同样的要求。所以4名证人与本案有较大的利害关系,证言不应该被采信。 由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可能需要劳动部门的介入,但本案劳动部门还没有做出工伤认定,主审法官宣布本案择日再审。 宣波 郭佳 本报记者 杨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