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年龄该降低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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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00:00 温州都市报 | ||||||||
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一名14岁少女在校内被同学强奸,由于犯罪嫌疑人杨云未满14周岁,公安机关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6月5日《生活新报》) 根据现行法律,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就个案来看,公安机关的做法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然而由于作案者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处理,受害少女陷入了“有冤无处申”的凄苦境地。我们在同情和关切之余,难道不该引发对刑事责任年龄标准的反思吗?
刑事责任年龄,本应根据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长特点确定。1977年,在立法中将14周岁列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应该说符合当时的国内实情。然而28年后的今天,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更趋早熟,思想观念也更加复杂,作为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依据的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长状态已发生了巨大变化。 另一方面,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从许多案例分析,参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已具有辨别是非、自我控制的能力;如果凭借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保护,而逃避法律的制裁,不但引起群众不满,而且会诱发更多的未成年人犯罪。 从某种程度上说,必要的法律制裁胜过一万次和颜悦色的说服教育,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警示青少年从小明白,每个人都应当为其自身行为负责,进而强化对自己的有效约束。当然,这种强制性矫正应该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并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俞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