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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山丢车,景区该不该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00:35 金羊网-羊城晚报

  双方争议焦点是车辆进山费包不包保管,两被告能否连带责任

  本报讯 驾车去游白云山,不料车子被盗。景区有责任吗?购买车辆进山费是否成立车辆保管?

  游玩后车子不见踪影

  前年4月20日是个周末,陈先生驾着私家车,和家人朋友前往白云山游玩,在白云山西门买了门票和车辆进山费门票。一行人来到明珠楼停车场时,由于车位已满,陈先生按照工作人员的指挥,把车停放在西门第二道门岗至明珠楼路段旁的转弯处。当天下午傍晚5时左右,陈先生准备取车时才发现小车已经不见踪影,他马上向白云山公安分局报案。陈先生认为,白云山方面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于是把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和白云山明珠楼风景区一并告到法院,要求两者赔偿车辆被盗损失共计22万元。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认为陈先生告错了对象,辩称说陈先生停车的地方归其下属的明珠楼游览区管理处负责,明珠楼管理处是独立法人单位,门票也单独出售,管理处才是真正的被告。明珠楼管理处则认为,进山门票已经减免了停车费,陈先生15元钱的进山费属于环保费,与保管费无关。既然是免费停车,当然不应承担车辆丢失的责任。

  一审判决原告能获赔

  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按要求购买了门票及车辆进山费后,进入白云山风景区内游玩,其本身是游客也是消费者。景区管理部门既然收了停车费,当然要对保管的车辆丢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还认为,白云山管理局为便于对景区进行管理,按景区内不同的景点进行划分,成立了相应的管理处,但前往白云山景区内游玩的游客对这种区域上的划分是不知情的。任何游客在白云山景区不同管理处所管理的景区入口处购买的门票都可在整个白云山景区内通行。因此白云山管理局还是要对明珠楼游览区管理处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白云区法院判决明珠楼游览区管理处赔偿陈先生车辆损失17万余元,白云山管理局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审改判被告不赔车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明珠楼管理处收取进山费得依据是广州市物价局作出的《关于调整白云山进山车辆收费标准的批复》,从批复的内容按通常理解,首先包括原来收费的明珠楼停车场等所有停车场均免费停放,其次,由于白云山是国家风景区,其对车辆收取的进山费包括了环境保护费。另外,物价局对进山费作出的调整,并没有明确进山费包括车辆保管费,即没有对车辆保管进行约定。保管合同成立的关键是保管物交付,即保管人实际占用或控制保管物。本案中,该车辆进山后在路边停放,上诉人无从取得该车辆控制权。二审法院最后改判:双方保管合同不成立,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杨正)(穗风/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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