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民警向当事人收“特情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02:51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廊坊电(记者程建辉)大城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侦破盗车案件后,向车主索取数千元的“特情费”和“维修费”。廊坊市公安局警务督察人员认为,这是严重的违规行为。 据文安县的卢先生讲,他在几个月前丢失一辆松花江汽车,当时就报警了。几天前,大城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他,丢失车已经找到。但如果想提车的话,需要交纳两三千元作为公安局的“特情费”和“维修费”。
6月14日上午,记者与卢先生来到大城县公安局刑警队,受到一位姓郭的办案民警接待。该民警首先强调案件侦查的辛苦,说自己又要请兄弟单位民警吃饭,又要给汽车加油出差。接下来称,卢先生的车被暂扣在另一个公安单位,如果想要提车的话,需要加两三千元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特情费”和“维修费”,“特情费”是因为公安使用线人的线索,需要给对方一定物质奖励。“维修费”是因为车辆扣押到公安机关后,一名民警想要使用该车,所以进行了简单维修。 卢先生不断与郭姓民警讨价还价,费用也从开始的两三千元下降到1000多元。期间,办公室的另外几名民警也不断发言,陈述这些费用必须交,这在当地公安系统中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特情费”和“维修费”的问题引起卢先生强烈不满:两种费用都没有原始凭据,收取多少都凭办案民警“一口价”,并且交钱之后也不给正式票据。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廊坊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室主任姚增崇。姚增崇称,“特情费”和“维修费”的收取都是违规的。公安人员作为公务人员,领取国家俸禄,使用办案经费,不应该再变相向当事人索取钱财。“特情费”更不应该由当事人来承担。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办案人员)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卢先生的车属于涉案车辆,公安人员绝对不可以私自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