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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告交警考问执法目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06:25 华商网-华商晨报

  无论杜宝良是否胜诉,这都是一次挽回法律公正的行动。

  从杜宝良的起诉理由中,我们至少可以为执法者总结出如下“过错”:一是疏于道路交通标志的管理,以致“过期”无效标志超期服役;二是81次违法不开具《处罚决定书》,违反了法定行政处罚程序;三是未及时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直接有悖《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中一、三两条都和105次违章事实的形成有着直接关系。

  而最为重要的一条,也是舆论最为关注的一条,则是:交通执法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是执法为民还是执法为罚?执法者为何任由司机违章多达105次,而不采取任何纠正举措呢?

  相同的司机在相同的时间相同的地点多次犯下相同的错误,第一次是他的责任,第二次也是他的责任,可是当这种次数上升到一定数量的时候,对这一错误负有不可推卸的纠正责任的执法者,理应被认为同样参与了违法行为:如果不是“共犯”,至少也是“从犯”。

  现在,执法者追究了违章司机的责任,然而执法者自身的“违法责任”却得不到追究,这显然有悖法律的公正。也正是由于类似公正的长期缺失,对执法者未能形成有效的鞭策和警示,从而放任执法者的违法行为蔓延开来,甚至成为“行规”或“惯例”。

  事实证明,杜宝良并不是第一个收到巨额罚单的司机,广东东莞先前就曾发生过车主直到年检才被告知已被“电子警察”拍摄到上百次交通违章、罚款累计2万多元的事件。

  媒体在报道105次违章事件时,大多使用了“杜宝良事件”或“杜宝良现象”之类的字眼,这使得发生在杜宝良身上的个案,获得了普适的价值:人们突破司机违章的表象,着眼于对执法部门执法方式的探讨和对执法部门执法取向的质疑。遗憾的是,在舆论乐此不疲的观点表达中,我们没能听到执法主体必要的辩驳和回应。而在“民不举官不究”的游戏规则中,舆论扮演的“局外人”角色,又根本无力完成自我设问自我回答、自我举证自我追究的过程,“杜宝良事件”面临着“有头无尾”的尴尬结局。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杜宝良此时的起诉给了“结局”一个希望,给了公众一个获得答案的机会,更有可能就此挽救了法律的公正。文/盛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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