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源被告强售“过期果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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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06:26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新民加盟商赴北京状告汇源集团“要求加盟商接纳过期产品” 汇源致函本报否认此事并称已解除与新民加盟商范月的合同 日前,沈阳新民汇源专卖店加盟商范月,赴北京状告汇源集团“要求加盟商接纳过期产品”。
对此,汇源集团高层表示,“这是根本没有的事,已解除与范月的专卖合同。” 昨日,此案在北京怀柔县法院立案。 新民加盟商范月的“委屈” [起诉理由] 据范月向北京的一家媒体透露: 2004年3月,她以3万元的加盟费与汇源集团签订了辽宁省新民市范围内的《汇源专卖店合同书》。11月5日,她又接手了辽中县汇源果汁专卖店经营权。在购买辽中县的加盟代理权时,她不是直接交加盟费,而是被汇源强行要求以52798.25元的价格买下辽中专卖店一些过期及顶期(即将过期)汇源产品作为接手条件。 同年12月21日,汇源以窜货(一区域销售的汇源产品只能按照合同规定在特定区域销售,不能销售到其他区域,否则即为窜货)为由,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的2万元货款以罚款形式私下从账面上转移并补偿给沈阳专卖店,并数次以窜货为理由和借口拒绝给她发货。最终,汇源还取缔了她原本5年的两个专卖店的经营权。 为解决此事,她曾数次到汇源北京总部,向汇源打窜办负责人卢先生、汇源营销总部总经理朱新德询问原因,而朱新德根本无法拿出范月窜货的证据,最后以“这是公司内部机密”为由敷衍搪塞了事。 [提供的证据] 据范月提供的有汇源辽宁省级经理吴金海及负责沈阳区域的地市级别经理马岩琪签字的交接记录上显示:去年11月,汇源强迫范月接受的产品有2003年9月生产的“750康美”,而该产品的保质期仅一年。其他产品虽没过期,但按照最长一年保质期计算,也只剩一两个月的有效期了。[索赔请求] 范月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加盟费3万元,罚款2万元,冰箱押金4000元,顶期货款52798.25元,赔偿原告前期投入5万元及经济损失5万元,总计20多万元。 汇源的反击 [态度及反应] 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赵金林先生称:范月状告汇源公司的几项主要问题,均由窜货擦改批号引发的系列连带纠纷,归根结底,就是加盟商窜货引发的后遗症。至于“汇源集团强制要求加盟商接纳汇源过期产品”,赵金林多次予以否认并称“这是根本没有的事”。对此事,汇源集团将积极应诉。 [提供的证据] 记者从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传真给本报的16页文件中看到: 2005年1月24日汇源公布的,关于“沈阳新民专卖店窜货的处罚通报”:终止汇源集团与范月签订的《汇源专卖店合同书》,收回新民及辽中市场。 传真件中还有一份署名“范月”并于2004年12月15日手写并按手印的保证书,文中称:“保证收回窜至沈阳市场的所有汇源商品,并保证不再有此类现象发生”。记者试图就此事与范月本人进行沟通未果。本报实习记者 崔涌戈 记者 原家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