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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困惑的资产转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08:34 红网-湖南日报

  5月中旬,我们收到读者魏富华的投诉,反映会同县一家公司在涉嫌犯罪,正受到公安部门查处时,该县工商部门竟然为负案在逃人员转让股份、变更法人和股东,使这起经济案件变得更为复杂。5月底,记者来到会同县采访调查,所见所闻让人多有疑窦:政府职能部门在规范经济行为,诚信建设中到底扮演了何种角色?

  案情原来很简单。会同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介绍说,2003年,该县杨某因有一块抵债
来的土地苦于无钱开发,于是与阳某等三人达成协议:杨将土地的所有权通过国土部门变更给阳某等人搞房地产开发,条件是开发商品房后给他55万元钱。然后,阳某等人又向工程承建商魏富华借了35万元,到工商部门以土地和借来的35万元作为注册资金,成立了鹏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公司”)。公司成立不到一个星期,阳某等人就从注册资金中抽出27万元还给了魏富华,剩余的钱则被他们私用了。2003年下半年,阳等人携款出逃,公安部门立案受理后,到县工商局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查明“鹏程公司”是由阳某担任法人代表,并抓获了一名犯罪嫌疑人,阳某等另两人负案在逃,此案一时无法了结。

  投诉人魏富华告诉记者说,为了接这个工程,“鹏程公司”的阳某等人收了他9万元工程保证金及中介费,另外借了6万元未还。当他组织民工、垫资买来材料着手工程建设,投入几十万元资金后,该公司法人和股东竟不见人影了,工程停工成了烂尾楼。

  鉴于这种状况,2003年12月6日,会同县新城西区管委会出面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根据“鹏程公司”法人及股东全部出逃的事实,要求工商部门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国土部门注销其土地使用证,由土地的原主人杨某与魏富华重新签订了一份协议,即由魏富华负责开发建房,然后支付杨土地转让金38万元。为此,魏富华只好又四处借钱,投入上百万,终于建好了三栋楼房及一些门面、车库,并按约支付了杨某土地出让金。不料,协调会的承诺并未兑现:工商部门未吊销“鹏程公司”的营业执照,国土部门也未注销该公司的土地使用证。更让人搞不明白的是,去年12月,工商部门竟然对该公司进行了法人代表变更登记,使魏富华开发的价值几百万的房子转眼之间成了“鹏程公司”新法人代表的合法财产。

  记者采访了县工商局注册分局申局长,她说,变更登记是按规定办理的,虽然公安部门进行了立案侦查,也到该部门进行了调查,但在法院未判决“鹏程公司”法人及股东犯罪之前,他们就不能冻结该公司的变更登记事宜。记者很是疑惑,对负案在逃的阳某出具的委托书,工商部门为何这么快捷地就加以确认?事实上,“鹏程公司”法人代表阳某涉嫌犯罪出逃一事在会同县城闹得沸沸扬扬,在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和政府部门协调后,魏富华曾多次要求工商部门依法注销“鹏程公司”的工商登记,原土地的主人杨某也多次到国土部门要求将土地的使用权依法变更到自己名下,但工商和国土部门对于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就是不办。就这样,负案在逃的阳某轻易地变更了工商登记,来了一个金蝉脱壳;无辜者则深陷纠纷与苦恼之中。规范经济行为,会同县工商、国土部门是如何作为的?又作为得怎么样呢?本报记者欧金玉史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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