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十年前未缴社保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09:15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敏谂)林女士的工作单位未给她缴纳社保费,10年后她才起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费。由于已过法定诉讼时效,近日,闵行区法院判决驳回她的诉请。 1995年7月至9月,林女士在上海丽婴房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工作。今年4月,她在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时,得知丽婴公司当时未给她缴纳社会保险费。今年5月,她将丽婴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为其补缴1995年7月至9月的社会保险费。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林女士在近10年后才主张自己的权益,已过法定时效,故判决其败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