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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生效前一方死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09:15 解放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李鸿光)持香港居住证的胡女士诉至静安区法院,要求与居住在香港的丈夫林先生离婚。法院判决支持胡女士离婚诉请后,林先生却在判决生效前猝死。日前,法院做出书面裁定,终结案件审理。

  1997年9月,胡女士经人介绍与林先生在上海登记结婚。不久,林先生返港,一直下落不明。2003年10月,胡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受理该案后,多次委托香港法院向林先生送达诉状副本及相关离婚材料,均被告知无法找到林先生本人而被退回。去年6月,法院经合法传唤后,一审判决胡女士与林先生离婚,并将离婚判决书于去年10月18日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6个月,上诉期为1个月。

  今年5月30日,胡女士致函法院说明,丈夫林先生已于今年3月27日死亡。5月26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口岸分局出具林的死亡证明,证实林因患有十几年糖尿病病史,猝死在深圳某处厕所内。

  法院认为,林先生在一审判决生效前猝死,依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终结诉讼,遂认定原离婚判决书不生效,以裁定的方式终结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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