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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到底属于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10:44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市区学院东路五金城市场的12名经营户,近日以优先购买权被剥夺为由,分别将原店主温州天盛集团有限公司及店铺购买者孙某和戴某告上法庭。此前,孙某和戴某已分别将经营户高某和邹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两经营户立即腾空店铺并付清租金。几天前,鹿城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就此作出裁定:中止原告孙某和戴某诉被告高某和邹某一般所有权及相关权利纠纷一案的审理。

  据了解,天盛集团等于1997年7月17日在媒体上刊登广告,欢迎五金经营户进驻市场。经申请,共有26户经营户通过审查,分别向被告交纳了1万元至4万元的抵押金,与被告签订了店面租赁协议。

  经营户与天盛集团每2年签订一次租赁合同。去年6月底合同到期后,天盛集团通知各经营户:公司为盘活资产,将上述26个经营户承租的店铺整体出让给某房产营销公司,要经营户直接与营销公司联系。经营户们就此向有关部门作了反映,并找到某营销公司论理,该营销公司因此放弃这宗生意。

  去年8月,天盛集团再次向经营户们发出通知,要求各经营户续签合同。当经营户们前去签约时,发现原告在新的租赁合同中增加了一个条款:租赁期间,如房主需用或出售,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无条件腾空。经营户们认为此条款不平等,拒绝签订续租协议,要求继续进行协商。

  去年10月间,天盛集团将店铺转让给孙某和戴某等人。经营户们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写着天盛集团将6间营业房转让的有关内容,其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为5000元。

  天盛集团有关人员认为,根据《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规定,租赁期届满,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屋。而各经营户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出租人要出卖租赁的房屋,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他们认为先前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且是侵权的。

  为什么天盛集团不把店铺出售给这些经营户呢?记者就此采访了天盛集团的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说,店铺产权非常明晰,作为股份企业处置自己的资产是行使自己的权利。处置之前,他们曾找过个别经营户和五金协会的有关人员,协商不成才转让给他人。现在资产已经转让,处置权已是受买方的。本报记者吴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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